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98號
SLDM,99,易,298,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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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典勇
      謝孟弦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 律師
被   告 徐雅卉
選任辯護人 魏平政 律師
被   告 蘇曼珠
選任辯護人 魏平政 律師
      張靜怡 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7
、9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典勇、被告謝孟弦、被告徐雅卉 及被告蘇曼珠分別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歐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長、行銷企劃、行政總 監及會計。(一)被告李典勇、被告徐雅卉及被告蘇曼珠共 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 國98年4月下旬起,由被告李典勇提供其承租之歐印公司臺 灣分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路○段13之23號3樓,作 為公眾得出入場所之賭博場地,被告徐雅卉負責審核及執行 賽事並督導工作人員出勤情形,被告蘇曼珠則負責記帳及報 稅工作,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僱用發牌 荷官,並邀集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每位會員 需繳交1,200元一般年費或3,600元終身年費,之後再以推廣 德州撲克競賽為名,於每星期二至五之15時及19時,在上開 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邀集參賽人每人另外現場繳交 400元或800元或2,400元之報名費參與快速小型單桌競賽, 每桌10人,以撲克牌、籌碼為賭具,其賭博方式由發牌荷官 先發予每人2張蓋牌,再發5張共用之公牌,之後每人從公牌 裡選出3張牌與手上2張蓋牌組成一副最大之撲克牌組,再依 同花大順、同花順、4張一樣之鐵支、同花、順子、3條、2 對、1對、highcard順序比大小決定輸贏,迨手中籌碼為0時 即遭淘汰,最後取前三名籌碼剩餘最多者給予獎金,由本次 報名費中80%之金額支付參賽者獎金、餐點費及水電費,剩 餘20%之金額則歸公司,以此方式牟利;另於98年11月14日 ,僱用附表一等人擔任發牌荷官,附表二等人則分別擔任接



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在上開歐印公司 臺灣分公司所在地,舉辦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不限會 員均得參加,每人需繳交報名費8,800元,以上開相同方式 決定輸贏,經如附表三等人報名參加後,取前十名籌碼剩餘 最多者為優勝,給予獎金及獎品,惟獲得第一名者若非會員 ,則須立即加入會員始得領取該次獎金、獎品及代表至雪梨 參賽,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並藉此次舉 辦大型比賽以獲得國外公司注意並贊助;(二)被告李典勇 、被告蘇曼珠與被告謝孟弦另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99年5月2日,僱用附表四及五 之發牌荷官、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 在上開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所在地,舉辦APPT澳門站臺灣區 資格賽,供如附表六所示之會員報名參加,每人需繳交報名 費8,800元,以上開相同方式決定輸贏,最後取前8名籌碼剩 餘最多者給予獎金及獎品,前3名並取得APPT澳門站參賽資 格、機票及住宿,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 藉此次舉辦大型比賽以獲得國外公司注意並贊助。因認被告 4人均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後段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可參)。次按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均以參與「賭博」之行為人行為確構成「賭博」為前提 要件,而刑法所稱之賭博行為,並無方法之限制,而係指以 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故雖有以 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輸贏之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 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並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 輸贏,即與刑法之賭博罪無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 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意旨可佐)。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查本件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所為不利於 己之陳述,並無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



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詳見後述)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並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且亦無其他違背法定程序而取證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 有證據能力。
四、訊據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均堅決否認有何 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 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係為推廣德州撲克,舉辦的是競賽而非 賭博等語。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典勇徐雅卉蘇曼珠共同涉犯上開意圖 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嫌,無非以:證 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出納林怡君、行銷企畫謝孟弦、企 畫助理何昌奎、軟體工程師趙健志、客服人員朱蓓思、盧欣 柔、姜君穎、賽務部門人員張秀玉、荷官傅珮馨、玩家周家 銘、黃少雍、吳心傑、黃俊凱、蕭智信、祝永斌、李少弘林奕丞、楊紹宓、邱金德、林祐平、彭裕仁許懷國、涂鐙 元、WILL HSU、古贊平、馮林杰、汪志鴻、曲家林、楊超翔 、王亮為、王清珍、袁望平、葉韋伯林泰宏林銘崇、高 淳剛、王丹青、洪宏政、于治平、詹育卿、韓立康、常鳳文 、阮暉仁、張智為、張智榮林明泰之證述、快速小型單桌競賽公告、文字簡訊列印資料、APPT雪梨 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路列印資料、現場照片、報名費 收入發票明細、參賽名單、得獎名單、企畫書、經濟部98年 4月8日經授商字第09801067020號函及檢附之分公司設立登 記表各1份為其論據;另認被告李典勇謝孟弦蘇曼珠共 同涉犯前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 嫌,無非以: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英文秘書潘世倫、 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活動企劃吳士廉、張民勇、荷官潘曉玲 、玩家呂秉峻、馮林杰、林志豪、王駿、林志傑康仲傑陳伯和、張中一、連敏宏、徐斌修林儀哲、楊劭卿、鍾政 均、吳偲維、黃曉玲、陳塏文、吳玉煌林辰安之證述、AP 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路列印資料、收支明細、 參賽者名單、得獎者名單、工作人員及發牌員名單、宣傳單 各1份為其論據。經查:
(一)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邀集不特定多數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 員(每位會員需繳交1,200元一般年費或3,600元終身年費 ,如參加特定比賽獲得第一名則可免費加入終生會員),



自98年4月下旬起,以手機簡訊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邀集不 特定人(區分限會員、或不限會員之比賽,如不限會員之 比賽,不具會員資格者需繳交會費入會始得領取獎金), 於每星期二至五每日15時及19時,在臺北市內湖區○○○ 路○段13之23號3樓,每人另外現場繳交1,200元、2,400元 、3,600元、5,000元、6,000元或12,000元之報名費參與 德州撲克小型單桌競賽,每桌10人(人數不足則不開桌) ,發給每人相同數量之籌碼,以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 即由莊家鈕順時針方向第一位玩家先下「小盲注」,第二 位玩家下「大盲注」,下完盲注,由發牌荷官發予每人2 張蓋牌【即底牌】,沿順時針方向自緊鄰著下大盲注之玩 家開始繼續下注,每位玩家均可以選擇蓋牌、過牌、跟注 或加注,之後再由發牌荷官發3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 時針方向第二次下注【方法與第一次下注相同】,再由發 牌荷官發第4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第三次下 注【方法與第一、二次下注相同】,再由發牌荷官發第5 張共用之公牌,玩家依順時針方向第四次下注【方法與前 三次下注相同】,最後每人從公牌裡選出3張牌與手上2張 蓋牌組成一副最大之撲克牌組,再依同花大順、同花順、 鐵支、葫蘆、同花、順子、3條、2對、1對、highcard順 序比大小決定輸贏,有最大牌面的玩家贏得底池【即該局 所有下注的籌碼】,開始新的牌局),若玩家手中籌碼為 0時即遭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三名,由該次報名費中約 80%之金額支付獎金、餐點費及水電費,剩餘歸屬公司, 淘汰者則不需另行支付費用;又於98年11月14日在上址舉 辦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僱用附表一等人擔任發牌荷 官、附表二等人擔任接待、企劃、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 作人員,經如附表三共68人報名參加後(限會員參加,每 人需繳交8,800元報名費,但如參加會外賽【衛星賽】獲 得第一名則可免費參加),每桌10人,發給每人15000分 籌碼,以上開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玩家手中籌碼為0 時即遭淘汰,不需另行支付費用,每桌剩餘者再繼續併桌 競賽、逐一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十名,第六名至第十名 給予獎品(籌碼1盒),第四、五名給予獎金(第四名5萬 元、第五名3萬元),第一至三名者除獎金(第一名5萬元 、第二名4萬元、第三名3萬元)外,可代表至雪梨參賽( 獎品含機票、住宿及比賽門票),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 後剩餘者歸公司;另於99年5月2日在上址舉辦APPT澳門站 臺灣區資格賽,僱用附表四及五之發牌荷官、接待、企劃 、電腦軟體師及出納等工作人員,經如附表六所示共79人



報名參加後(限會員參加,不開放直接報名,皆需透過會 外賽【衛星賽】取得資格,即先以900元報名初賽得名並 晉級至複賽、或以2,200元直接報名複賽,在複賽中得名 晉級始可參加),每桌10人,發給每人20000分籌碼,以 上開德州撲克規則決定輸贏,玩家手中籌碼為0時即遭淘 汰,不需另行支付費用,每桌剩餘者再繼續併桌競賽、逐 一淘汰,直至最後比出前十名,第十、九名給予獎品(旅 行箱1組),第一至八名者給予獎金(第一名5萬元、第二 名4萬元、第三名3萬元、第四名8萬元、第五名6萬5千元 、第六名5萬元、第七名3萬5千元、第八名2萬元),第一 至三名除獎金外,可代表至澳門參賽(獎品含機票、住宿 及比賽門票),報名費支付獎金及獎品後剩餘者歸公司等 情,為被告4人所不爭,並有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 出納林怡君、行銷企畫謝孟弦、企畫助理何昌奎、軟體工 程師趙健志、客服人員朱蓓思盧欣柔姜君穎、賽務部 門人員張秀玉、荷官傅珮馨、玩家周家銘黃少雍、吳心 傑、黃俊凱、蕭智信、祝永斌、李少弘林奕丞、楊紹宓 、邱金德、林祐平、彭裕仁許懷國、涂鐙元、WILL HSU 、古贊平、馮林杰、汪志鴻、曲家林、楊超翔、王亮為、 王清珍、袁望平、葉韋伯林泰宏林銘崇、高淳剛、王 丹青、洪宏政、于治平、詹育卿、韓立康、常鳳文、阮暉 仁、張智為、張智榮林明泰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86 7號卷一第41-44、65-67、37-40、49-51、52-54、56-58 、59-62、69-72、33-36、73-77頁、卷二第140-142頁、 卷一第79 -83、85-89、91-95、96-100、101-104、105- 108、109-113頁、卷三第22-24頁、卷一第114-118、119- 123、124- 127、129-133、135-139、141-145、146-150 、152-155、157-160、162-166、167-170、172-175、177 -181、182-186、187-201、202-206、208-212、214-217 、219-222、224-228、238-242、244-247、249-252、254 -258、260-264、266-270、272-275、277-280、286-290 頁)、證人即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英文秘書潘世倫、歐印 公司臺灣分公司活動企劃吳士廉、張民勇、荷官潘曉玲、 玩家呂秉峻、馮林杰、林志豪、王駿、林志傑康仲傑陳伯和、張中一、連敏宏、徐斌修林儀哲、楊劭卿、鍾 政均、吳偲維黃曉鈴、陳塏文、吳玉煌林辰安之證言 (見99年度偵字第9981號卷第43-45、46-48、49-51、52- 55、56-59、61-65、67-70、71-74、75-78、79-82、83- 86、87-90、92-95、96-99、100-103、105-108、110-113 、114-117、118-121、122-125、126-129、152-154頁)



相關賽事宣傳資料、單桌小型競賽手機 簡訊(見99年度偵字第867號卷一第294、307-308、300- 301頁)、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活動消息網頁資料、 參賽名單、得獎名單、現場照片、APPT雪梨總決賽宣傳資 料(見99年度偵字第867號卷一第230-231、291-293、6-7 、282、232-237、283-285頁)、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 賽宣傳資料、入圍名單、參賽人員名冊、獎金名單(見99 年度偵字第9981號卷第27-28、166、174、6-7、29頁)各 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合先敘明。 (二)次查:
1.觀以歐印公司臺灣分公司舉辦之上開小型單桌競賽、APPT 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及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其進行 模式雖以德州撲克此含技術性及射倖性之規則作為決定輸 贏之遊戲進行及判斷標準,然玩家並非持現金上場進行遊 戲,開始前亦無以現金兌換籌碼之行為,而係發給每位玩 家相同數量之籌碼,使其等於齊頭平等之情況下一同開始 競技,此與一般參與賭博之人得隨時加入,並自行決定以 多少數量之財物(或以現金兌換多少數量之籌碼此具經濟 價值之物)作為賭本,藉以投機換取更多財物之情形已顯 然有別;又每局分出勝負、有最大牌面之玩家贏得該局所 有下注的籌碼後,贏者並未因此取得財物,輸者亦未因此 需再支付財物,僅可能產生淘汰者(即手中籌碼為0之玩 家,惟若無人將全部籌碼用盡,亦可能一局結束仍無產生 任何淘汰者),而除淘汰者不得繼續遊戲外,不論贏者或 輸者均不得離開遊戲、將所獲或所剩之籌碼兌現,需不斷 開始新的牌局,直至陸續產生淘汰者,陸續確定名次,最 終比出第一名後,屬於原訂可領取獎金或獎品名次之玩家 方可獲得開始前即已公布、一定數額、品項之獎金或獎品 ,可見此處所謂「籌碼」與財物之得喪無關,並非有經濟 價值之物,而僅係用以計算、判斷玩家是否應遭淘汰、以 此產生名次之標準,且「獎金」、「獎品」之數量、品項 亦與每局因射倖性產生之勝負、籌碼輸贏多寡無關,復與 玩家最終所持籌碼數量無涉,而僅與在不特定多數局數中 (如小型單桌競賽即最少9局,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 、AP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等大型比賽除在單桌取得名次 ,更須併桌繼續進行牌局)陸續因勝負而淘汰、產生之最 終名次有關,另「輸者」、「淘汰者」僅係產生最終名次 過程中之產物,均不因輸贏而需再支付任何財物,此與一 般賭博行為以射倖性決定輸贏、勝負後,立即產生時間上 、數量上均相應於此之財物得喪變更結果(或相應於賭博



之規則,如一局、一盤固定或依一定規則計算之輸贏;或 相應於賭博之過程,如參與賭博之人該局下注之多寡), 且參與賭博之人可隨時視其所獲、所失財物之多寡決定是 否繼續賭局,取走剩餘之財物或將其兌現,保有其因投機 所獲財物,或減少可能再因偶然性造成之財物損失等情況 ,亦明顯有間,實具有甚為濃厚之競賽意味;是縱進行之 方式係不斷以把玩德州撲克此一偶然事實之成就與否決定 輸贏,然參與者並未因輸贏即相應產生財物得喪變更之結 果,依上開說明,本件德州撲克把玩之行為,僅堪認係競 賽活動,尚難認係刑法上之賭博行為。
2.至玩家參與小型單桌競賽、APPT雪梨站臺灣區資格賽、AP PT澳門站臺灣區資格賽前,雖有繳交不等之報名費,惟被 告等經營公司、宣傳企畫、提供場地、器具、人員、獎金 、獎品以辦理活動本勢必有基本開銷支出,且玩家不論輸 贏,在活動開始前即需先繳交相同數額之報名費,此實為 參與活動之前提,與因射倖性產生之財物得喪變更無關, 尚難將此報名費之支出列為未能得名領獎之損失,而謂玩 家因射倖性產生之輸贏與財物得喪變更相涉。
3.另或有謂繳交報名費參與遊戲之玩家均係為最終以射倖性 獲得之獎金、獎品而來,惟本案獎金、獎品之數量、品項 與每局因射倖性產生之勝負、籌碼輸贏多寡無關,而僅與 在不特定多數局數中陸續因勝負而淘汰、產生之最終名次 有關,已如前述,非一般賭博行為以一偶然事實之成就即 相應產生財物得喪變更之情況可擬;況競賽活動以名次作 為頒發獎金、獎品之標準所在多有,且競賽活動縱具極高 之技巧性,仍難謂毫無射倖性之存在(如體育競賽亦可能 含有選手個人及其他選手當日之身心狀態、場地、天候、 突發狀況等運氣成分),而參與競賽之人係為最終獲得名 次、獎金、獎品而參賽亦與常理無違,與常情無悖,自仍 須回歸本質,詳究該射倖性係「決定財物得喪變更之輸贏 」或僅係「決定輸贏」,尚難僅以活動具有射倖性且設有 獎金、獎品制,即遽認該活動為賭博行為。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李典勇謝孟弦徐雅卉蘇曼珠雖提 供場所聚集他人在案發地點舉辦德州撲克把玩活動,並收取 入會費及報名費,惟是項德州撲克把玩活動與財物之得喪變 更無關,尚難認係賭博行為,自難以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4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意圖營利供給賭 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是公訴人所提證據,在訴 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為真實



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參諸上開說明,依 法自應均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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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 名 │ 職 位 │
├──┼─────┼─────────┤
│ 1 │晉珮涵 │ 荷官 │
├──┼─────┼─────────┤
│ 2 │傅珮馨 │ 荷官 │
├──┼─────┼─────────┤
│ 3 │謝維潁 │ 荷官 │
├──┼─────┼─────────┤
│ 4 │陳芸沛 │ 荷官 │
├──┼─────┼─────────┤
│ 5 │吳宸萱 │ 荷官 │
├──┼─────┼─────────┤
│ 6 │劉心蕙 │ 荷官 │
├──┼─────┼─────────┤
│ 7 │羅詩涵 │ 荷官 │
├──┼─────┼─────────┤
│ 8 │劉育儒 │ 荷官 │
└──┴─────┴─────────┘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 職 位 │
├──┼─────┼─────────┤




│ 1 │謝孟弦 │ 工作人員 │
├──┼─────┼─────────┤
│ 2 │張秀玉 │ 工作人員 │
├──┼─────┼─────────┤
│ 3 │姜君穎 │ 工作人員 │
├──┼─────┼─────────┤
│ 4 │趙建志 │ 工作人員 │
├──┼─────┼─────────┤
│ 5 │林怡君 │ 工作人員 │
├──┼─────┼─────────┤
│ 6 │盧欣柔 │ 工作人員 │
├──┼─────┼─────────┤
│ 7 │何昌奎 │ 工作人員 │
├──┼─────┼─────────┤
│ 8 │朱蓓思 │ 工作人員 │
└──┴─────┴─────────┘
附表三
┌──┬─────┬─────────┐
│編號│會員編號 │ 姓 名 │
├──┼─────┼─────────┤
│ 1 │T-033 │ 周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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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13 │ 黃少雍
├──┼─────┼─────────┤
│ 3 │678 │ 吳心傑 │
├──┼─────┼─────────┤
│ 4 │620 │ 黃俊凱 │
├──┼─────┼─────────┤
│ 5 │371 │ 蕭智信 │
├──┼─────┼─────────┤
│ 6 │PS185 │ 林明泰
├──┼─────┼─────────┤
│ 7 │901 │ 祝永斌 │
├──┼─────┼─────────┤
│ 8 │708 │ 蔡政倫
├──┼─────┼─────────┤
│ 9 │T-044 │ JACOB WYNN │
├──┼─────┼─────────┤
│10 │T-005 │ 李少弘
├──┼─────┼─────────┤




│11 │298 │ 陳俊偉 │
├──┼─────┼─────────┤
│12 │668 │ 楊邦彥
├──┼─────┼─────────┤
│13 │296 │ 林奕丞
├──┼─────┼─────────┤
│14 │290 │ 潘俊良
├──┼─────┼─────────┤
│15 │360 │ 尹傳文 │
├──┼─────┼─────────┤
│16 │T-026 │ 楊紹宓 │
├──┼─────┼─────────┤
│17 │593 │ 邱榮昌
├──┼─────┼─────────┤
│18 │385 │ 邱金德 │
├──┼─────┼─────────┤
│19 │270 │ 林祐平 │
├──┼─────┼─────────┤
│20 │592 │ 饒樹人
├──┼─────┼─────────┤
│21 │217 │ 彭裕仁
├──┼─────┼─────────┤
│22 │272 │ 陳治言
├──┼─────┼─────────┤
│23 │T-40 │ 吳鳴遠 │
├──┼─────┼─────────┤
│24 │387 │ 王冲青
├──┼─────┼─────────┤
│25 │224 │ 許懷國 │
├──┼─────┼─────────┤
│26 │T-030 │ 涂鐙元 │
├──┼─────┼─────────┤
│27 │T-306 │ WILL HSU │
├──┼─────┼─────────┤
│28 │316 │ 古贊平 │
├──┼─────┼─────────┤
│29 │709 │ CLINT RAND │
├──┼─────┼─────────┤
│30 │PS-148 │ 李逵
├──┼─────┼─────────┤




│31 │T-009 │ 馮林杰 │
├──┼─────┼─────────┤
│32 │BA102 │ 歐玉麟
├──┼─────┼─────────┤
│33 │PS203 │ 汪志鴻 │
├──┼─────┼─────────┤
│34 │666 │ 曲家林 │
├──┼─────┼─────────┤
│35 │T-021 │ 楊超翔
├──┼─────┼─────────┤
│36 │347 │ 許朝揚
├──┼─────┼─────────┤
│37 │T-004 │ 王亮為 │
├──┼─────┼─────────┤
│38 │282 │ 李宏隆
├──┼─────┼─────────┤
│39 │309 │ 王清珍 │
├──┼─────┼─────────┤
│40 │PS-184 │ 袁望平
├──┼─────┼─────────┤
│41 │319 │ 葉韋伯
├──┼─────┼─────────┤
│42 │661 │ 林泰宏
├──┼─────┼─────────┤
│43 │162 │ 鄭彥汝 │
├──┼─────┼─────────┤
│44 │801 │ 林銘崇
├──┼─────┼─────────┤
│45 │T-050 │ 顏宏叡
├──┼─────┼─────────┤
│46 │BA056 │ 廖漢澄
├──┼─────┼─────────┤
│47 │T-045 │ 廖立群
├──┼─────┼─────────┤
│48 │267 │ 林弘盛 │
├──┼─────┼─────────┤
│49 │T-046 │ RAYMOND CHEW │
├──┼─────┼─────────┤
│50 │T-047 │ CHRISTOPHER WOOD │
├──┼─────┼─────────┤




│51 │T-048 │ CHAD PEGURA │
├──┼─────┼─────────┤
│52 │T-056 │ 德富烏恰爾 │
├──┼─────┼─────────┤
│53 │T-049 │ 張曦元 │
├──┼─────┼─────────┤
│54 │381 │ 高淳剛 │
├──┼─────┼─────────┤
│55 │6 │ 王丹青
├──┼─────┼─────────┤
│56 │380 │ 姚証元 │
├──┼─────┼─────────┤
│57 │T-051 │ 洪宏政 │
├──┼─────┼─────────┤
│58 │PS-123 │ 楊道鑑 │
├──┼─────┼─────────┤
│59 │T-052 │ 游振甫 │
├──┼─────┼─────────┤
│60 │T-053 │ 于治平 │
├──┼─────┼─────────┤
│61 │T-054 │ 詹育卿 │
├──┼─────┼─────────┤
│62 │T-055 │ 韓立康 │
├──┼─────┼─────────┤
│63 │T-031 │ 趙興業 │
├──┼─────┼─────────┤
│64 │PS-186 │ 常鳳文
├──┼─────┼─────────┤
│65 │365 │ 阮暉仁 │
├──┼─────┼─────────┤
│66 │284 │ 殷志鴻
├──┼─────┼─────────┤
│67 │323 │ 張智為 │
├──┼─────┼─────────┤
│68 │662 │ 張智榮
└──┴─────┴─────────┘
附表四
┌──┬─────┬─────────┐
│編號│ 姓 名 │ 職 位 │
├──┼─────┼─────────┤




│ 1 │吳宸萱 │ 荷官 │
├──┼─────┼─────────┤
│ 2 │賴珮鈺 │ 荷官 │
├──┼─────┼─────────┤
│ 3 │陳芸沛 │ 荷官 │
├──┼─────┼─────────┤
│ 4 │余美蓁 │ 荷官 │
├──┼─────┼─────────┤
│ 5 │張怡君 │ 荷官 │
├──┼─────┼─────────┤
│ 6 │黃子菱 │ 荷官 │
├──┼─────┼─────────┤
│ 7 │潘曉鈴 │ 荷官 │
└──┴─────┴─────────┘
附表五
┌──┬─────┬─────────┐
│編號│ 姓 名 │ 職 位 │
├──┼─────┼─────────┤
│ 1 │謝孟弦 │ 工作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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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歐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