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99年度,1503號
SLDM,99,審簡,1503,201012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俊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1675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士簡字第884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9年度審訴字第892 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認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蔣俊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外,並更正並補充:㈠ 犯罪事實部分:蔣俊偉明知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 福公司)、順章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順章公司)與則達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則達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與俊 敏紙業負責人鄭敏雄(已歿)、則達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則 翰、實際操控則達公司之鄭寓隆(陳則翰鄭寓隆所涉違反 稅捐稽徵法案件部分,均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共同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先由蔣俊 偉向鄭敏雄表示合福公司、順章公司需要統一發票作為進項 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使用,再由鄭敏雄委 由知情之陳則翰鄭寓隆接續自民國95年9 月5 日至96年4 月18日止,將附表一、二所示則達公司銷售貨物予合福公司 及順章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如附表一、 二所示19張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上後,交予鄭敏 雄轉交給蔣俊偉蔣俊偉則將附表一所示銷售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159 萬7,066 元之統一發票8 張及附表二所示銷 售金額共計243 萬5,726 元之統一發票11張,在臺北縣中和 市○○路85號,交給合福公司及順章印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洪明珍(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經檢察官另案偵辦), 洪明珍再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據以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因此幫助合福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 7 萬9,854 元,幫助順章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2萬1,786 元。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至第3 行所載「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5 月26日0980013387 號函及所附資料」等文字,應更正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 稅局桃園縣分局98年5 月26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800133



87號函及所附資料」。㈢被告蔣俊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 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證據 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 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 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 ,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 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 種。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 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本罪乃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 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基 於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直接邀約 鄭敏雄共同犯罪,鄭敏雄再承繼同一犯意另行邀約陳則翰鄭寓隆共同犯罪,被告與鄭敏雄間;鄭敏雄陳則翰鄭寓 隆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雖被告與 陳則翰鄭寓隆間並無直接之犯意聯絡,亦無礙於其等為共 同正犯之成立,又被告就關於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雖不具商 業負責人身分,然係無該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 行犯罪,仍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 同正犯。再被告與鄭敏雄陳則翰鄭寓隆共同自95年9 月 5 日起至96年4 月18日止,基於單一犯意,接續多次填製並 行使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犯罪時、地緊接 ,各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並 行使19張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圖利他人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達201,640 元暨犯罪後 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



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 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自不 適用從犯從屬於正犯之刑之規定,是本件犯罪時間應以被告 等填製並行使如附表一、二所示19張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 之時間為準,依上所述,被告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犯本罪 ,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減其宣告刑期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就減得 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孟玉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 發票日期 │ 發票編號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買受公司 │
├──────┼─────┼──────┼─────┼──────────┤
│95年9 月10日│PU00000000│ 169,983元│ 8,499元 │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5年9 月19日│PU00000000│ 164,298元│ 8,215元 │ 同 上 │
├──────┼─────┼──────┼─────┼──────────┤
│95年11月15日│QU00000000│ 109,680元│ 5,484元 │ 同 上 │
├──────┼─────┼──────┼─────┼──────────┤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 113,425元│ 5,671元 │ 同 上 │
├──────┼─────┼──────┼─────┼──────────┤
│96年1 月13日│RU00000000│ 327,790元│ 16,390元 │ 同 上 │
├──────┼─────┼──────┼─────┼──────────┤
│96年2 月6 日│RU00000000│ 326,445元│ 16,322元 │ 同 上 │
├──────┼─────┼──────┼─────┼──────────┤
│96年4 月10日│SU00000000│ 194,330元│ 9,717元 │ 同 上 │
├──────┼─────┼──────┼─────┼──────────┤
│96年4 月16日│SU00000000│ 191,115元│ 9,556元 │ 同 上 │
├──────┼─────┼──────┼─────┼──────────┤
│ 總 計 │ │ 1,597,066元│ 79,854元 │ │
└──────┴─────┴──────┴─────┴──────────┘
附表二
┌──────┬─────┬──────┬─────┬──────────┐
│ 發票日期 │ 發票編號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 買受公司 │
├──────┼─────┼──────┼─────┼──────────┤
│95年9 月5 日│PU00000000│ 126,880元│ 6,344元 │ 順章印刷有限公司 │
├──────┼─────┼──────┼─────┼──────────┤
│95年9 月14日│PU00000000│ 207,400元│ 10,370元 │ 同 上 │
├──────┼─────┼──────┼─────┼──────────┤
│95年9 月22日│PU00000000│ 212,889元│ 10,644元 │ 同 上 │
├──────┼─────┼──────┼─────┼──────────┤
│95年11月10日│QU00000000│ 269,285元│ 13,464元 │ 同 上 │
├──────┼─────┼──────┼─────┼──────────┤
│95年11月27日│QU00000000│ 165,865元│ 8,293元 │ 同 上 │
├──────┼─────┼──────┼─────┼──────────┤
│96年1 月14日│RU00000000│ 337,790元│ 16,890元 │ 同 上 │
├──────┼─────┼──────┼─────┼──────────┤
│96年2 月1 日│RU00000000│ 215,450元│ 10,773元 │ 同 上 │
├──────┼─────┼──────┼─────┼──────────┤




│96年2 月12日│RU00000000│ 321,660元│ 16,083元 │ 同 上 │
├──────┼─────┼──────┼─────┼──────────┤
│96年4 月9 日│SU00000000│ 193,113元│ 9,656元 │ 同 上 │
├──────┼─────┼──────┼─────┼──────────┤
│96年4 月13日│SU00000000│ 199,945元│ 9,997元 │ 同 上 │
├──────┼─────┼──────┼─────┼──────────┤
│96年4 月18日│SU00000000│ 185,449元│ 9,272元 │ 同 上 │
├──────┼─────┼──────┼─────┼──────────┤
│ 總 計 │ │ 2,435,726元│121,786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