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格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吳春生律師
被 告 李玉女
周士登
吳素萍
黃玉玫
張健生
黃國雄
周子建
張嘉仁
陳光明
周漢傳
陳偉龍
陳 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899
號、第9488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5100號、第118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九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被告張三格、周士登、吳素萍、黃玉玫、張健生、黃國雄、周漢傳、陳光明部分之裁定,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被告李玉女、周子建、張嘉仁、陳坤部分之裁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被告陳偉龍部分之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三格、周士登、吳素萍、黃玉玫、張健生、黃國 雄、周漢傳、陳光明、李玉女、周子建、張嘉仁、陳坤、陳 偉龍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9 日以 98年度易字第362 號、於98年10月23日以98年度易字第362 號及98年度訴字第374 號、於99年12月3 日以98年度易字第 36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等 之自白與卷內事證不符,仍有調查之必要,經受命法官於99 年12月28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上開原裁定均應予撤銷。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