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立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泉
訴訟代理人 楊玉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 8月25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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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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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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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方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10日 │72,500元 │BN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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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立方企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5日 │66,000元 │BN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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