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辛潔筠
被 告 劉慶聰
被 告 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李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 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 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