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639號
TPDV,106,訴,1639,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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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靜婷
       呂震霖
被   告  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智喩
被   告  陳閨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零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玖旺屋公司)、游智喩、陳 閨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玖旺屋公司前邀同游智喩陳閨秀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5年7月21日向原告申貸新台幣(下同)25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起至106年7月21日止, 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2.34%機動計 算,按月繳息,本金屆期清償,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 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期6個月 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玖 旺屋公司嗣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告,仍未清償,依兩造間 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2項約定,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玖旺屋公司迄今尚欠本金2,480,533元 ,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自105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43%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又游智喩陳閨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3份、連帶



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份、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 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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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旺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