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13號
KLDV,99,補,513,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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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李華蓮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繼雄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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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