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99年度,28號
KLDV,99,小上,28,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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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小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賴寶珍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
26日本院99年度基小字第08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故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同法第0436條之25亦有明文規定。如上訴狀或 理由書未依此項方式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訴訟第一審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訴理由如僅引用原審判決 時之攻擊防禦方法作為上訴理由,應認為未對原審判決有何 具體之指摘,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仍難認為 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 狀除依法載明「上訴聲明」外,其上訴理由略謂:(一)伊之 身分證影本、戶籍、電話等個人資料恐係被親近之人所盜用 ,因親近之人獲得伊之個人資料並非難事;而伊之前夫即有 不良紀錄,經伊訴請判決離婚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婚 字第26號判決影本可證。(二)伊並無「林香」之阿姨,僅有 「林秀」之阿姨,伊亦不認識「林香」之人。(三)伊並未申 請信用卡使用,何來被上訴人派員於96年3月21日至伊戶籍 地訪談、並當場收款2000元之事?等語,完全未具體指出原 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 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依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本 件上訴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32第2項、第0444條第1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第0436條之32第1項、第0436條之19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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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