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己 ○
丙○○
乙○○
丁○○
戊○○○
右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薛明珍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二七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張 瑛 宗
法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 建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