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1年度,58號
TNDM,91,交附,58,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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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己 ○
        丙○○
        乙○○
        丁○○
        戊○○○
  右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薛明珍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二七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張 瑛 宗
                   法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 建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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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