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9年度,2591號
KLDV,99,基小,2591,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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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的世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戰振威
被   告 潘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美的世界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 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區 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新臺幣(下同)400元之管理費,被 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1巷32號房屋之所 有權人,每月應繳納400元之管理費,而被告尚積欠自民國 98年2月起至99年11月止共計22個月之管理費8,800元,屢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基信經字第0990007224號函、規約 、美的世界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件影本及建物登 記謄本為證,上開證據核與原告之主張相符,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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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