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汐止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德發
相 對 人 陳敏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下稱同法)第87 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設定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敏郎於民國(下同)99年3月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所負 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3 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於99年3 月15日登記在 案。嗣相對人於99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 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99年4 月16日起均未 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196,3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 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紀錄表、催告通知及放款交易明細 查詢表等影本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於99年9 月16日以基院 義非敬99年度司拍字第217號函通知相對人於函到5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函業於99年11月16日公示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之送達證書 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 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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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財產所有人:陳敏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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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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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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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 │ │ 1484 │建│ 1666 │1904/1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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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 │ │ 1484-2 │建│ 104 │1904/1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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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隆市│暖暖區 │源遠 │ │ 1484-3 │建│ 20 │1904/1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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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備 考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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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94│基隆市暖暖區源│鋼筋混│2 層:61.82 │陽台 8.67 │ 全部 │ │
│ │ │遠段1484地號 │凝土造│合計:61.82 │ │ │ │
│ │ │------------- │5層 │ │ │ │ │
│ │ │基隆市暖暖區源│ │ │ │ │ │
│ │ │遠路89巷15號2 │ │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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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 5216建號 874.42平方公尺 權利持分229/10000 │
│ │ 5217建號 906.04平方公尺 權利持分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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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毋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