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丙○○
甲○○
乙○○○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二八巷六之一號
右 一 人 湯宗益
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蔡兆誠
高堅育
施中興
右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丁○○、丙○○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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