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85號
TPDV,106,訴,1585,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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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王偉成
被   告 哖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閨秀
被   告 游智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 條款第19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 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哖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哖年公司)於民國 105 年7 月15日起邀同被告陳閨秀游智喻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各筆借款起 迄日、償還方式、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事項,均約定於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 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第8 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哖年公司借款本金於106 年1 月13日到期,未依約履 行清償,經原告屢次催討,迄未清償,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 通條款第7 條第1 項約定,被告哖年公司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原告本金300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被告陳閨秀游智喻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及掛號函件存根、放款戶帳號 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表:
┌─┬──────┬────┬────┬─────┬────┬───────────────┐
│編│借款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間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逾期6 個月以上│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 1│1,750,000元 │105年7月│106年1月│自105年12 │2.43772%│自106年1月14日│自106年7月14日│
│ │ │15日 │13日 │月15日起至│ │起至106年7月1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
│ 2│750,000元 │105年7月│106年1月│自105年12 │2.51372%│自106年1月14日│自106年7月14日│
│ │ │15日 │13日 │月15日起至│ │起至106年7月13│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
│ 3│350,000元 │105年8月│106年2月│自106 年1 │2.43816%│自106 年2 月6 │自106 年8 月6 │
│ │ │5日 │5日 │月5 日起至│ │日起至106 年8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清償日止 │ │月5 日止 │ │
├─┼──────┼────┼────┼─────┼────┼───────┼───────┤
│ 4│150,000元 │105年8月│106年2月│自105 年12│2.51416%│自106年2月6日 │自106 年8 月6 │
│ │ │5日 │5日 │月5 日起至│ │起至106年8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




├─┼──────┼────┼────┼─────┼────┼───────┼───────┤
│合│3,000,000元 │ │ │ │ │ │ │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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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哖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