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272號
KLDV,99,司促,12272,201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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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盧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金珠於民國93年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146,647元。
    (1)其中51,676元,自民國98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
      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
      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
      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
      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
      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
      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
    (2)其中94,971元,自民國98年0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
      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為證。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6,647
    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227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盧金珠  │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1676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盧金珠  │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4971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盧金珠  │自民國98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4971 │     │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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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