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092號
KLDV,99,司促,12092,201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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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淑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淑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1月7日止累計新臺
    幣(下同)30,287元未給付,其中28,060元為消費款;1,
    477元為循環利息;7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淑桂於94年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分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7日止累計3,160元未
    給付,(其中3,148元為本金,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淑桂  │99年11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060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王淑桂  │99年11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48元│     │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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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