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債 務 人 葉水波
代 理 人 黃教倫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方 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 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葉水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裁定自98年9月9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 卷可參。嗣本院依職權於99年12月27日上午11時整召集債權 人會議,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之更生方案進行表決結果,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到場表示 同意;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未到場等情,有本院99年12月11日基 院義98司執消債更執星字第67號函、送達證書10紙、本院99 年12月27日筆錄等件存卷足佐。是到場且同意本件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逾出席債權人之半數 ;又該等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達新台幣(下同)1,564,55 0元(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113,807元,業由台新銀行繼受),顯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總額1,867,144元之二分之一,揆諸上揭之規 定及說明,本件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三、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分63期(每月一期)清償,其條件為 第1至62期每期(於每月5日)清償債務金額30,000元,第63 期清償7,144元,總清償金額為1,867,144元,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100%;又債務人每月薪資約60,00 0元,另積欠內政部營建署之房貸債務,自97年11月起即未 繳納,除本金外尚欠房貸利息80,608元等情,有債務人99年 11月22日陳報狀暨所附薪資存摺內頁影本、債務人同年12月 17日陳報狀、內政部營建署99年11月18日函及本院同年12月 9日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矧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60,00 0元,扣除每月房貸15,000元、每月個人最低生活費用9,829 元,及每期清償30,000元後,尚餘5000元,除應付偶發性必 要支出(如臨時性醫療費用)外,亦適足支應抵押利息債權 之清償,更能確保債務人長期履行債務的動力與能力。堪認 債務人已盡其最大清償能力,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揆諸上揭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併依法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 主文第二項為相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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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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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63期(每月一期),第1至│
│ 6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00元;第63期清償7,144元。 │
│2、給付方式: │
│ 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
│ 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
│ 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⑵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⑶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以下貳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867,144元。 │
│4、清償總額:1,867,144元。 │
├──────────────────────────────────────────┤
│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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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第 1至 62期│第 63 期 │
│ │ │ │ │每期分配金額│分 配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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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商荷蘭銀行(股) │120,726 │6.47% │1,941 │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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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243,867 │13.06% │3,918 │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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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玉山商業銀行(股) │121,693 │6.52% │1,956 │465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81,868 │9.74% │2,922 │695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479,145 │25.66% │7,698 │1,833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322,587 │17.28% │5,184 │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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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萬泰商業銀行(股) │397,258 │21.28% │6,384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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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867,144 │100% │30,003 │7,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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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 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 │
│ 捨五入)。 │
│ 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 │
│ 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
│ 3、因各債權人債權額比率,係採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致第1至62期每期合計│
│ 實際清償總額為30,003元,略高於債務人所提之每期還款總額30,000元。故第63期計算各 │
│ 債權人獲償金額,元以下直接捨去。 │
│ 4、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 │
│ 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亦應於履行更生方案前 │
│ ,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5、另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6、本件更生方案如有連續二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倘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 │
│ 付遲延,則許延緩一期給付,惟履行期應遞延一期。 │
└──────────────────────────────────────────┘
附件:
┌────────────────────────────────────────┐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
├────────────────────────────────────────┤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 │
├────────────────────────────────────────┤
│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 │
├────────────────────────────────────────┤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 │
├────────────────────────────────────────┤
│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
│ 在此限。 │
├────────────────────────────────────────┤
│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 │
├────────────────────────────────────────┤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 │
├────────────────────────────────────────┤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
├────────────────────────────────────────┤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 │
├────────────────────────────────────────┤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 │
├────────────────────────────────────────┤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
├────────────────────────────────────────┤
│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 │
│ 費。 │
├────────────────────────────────────────┤
│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
│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
│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
│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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