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自 訴 人 榕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啟宗
自訴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
右列被告因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刑事訴訟在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一百零 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至明。查本件自訴案之標的即新型第一五七0九一號( 第000000000號專利舉發案),目前有二件舉發案均在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審理中,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九一)智專三(三)05054字 第09111009200號函在卷足證,本院認有停止本案審判之必要,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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