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安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55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永安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永安曾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 訴字第45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 國95年1 月9 日假釋出獄,95年6 月28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明知址設基隆巿暖暖區○○街271 號1 樓「 龍泰消防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龍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 為,且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並不得為不 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認識,與陳國基(另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共 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絡,陳永安與陳國基共同辦理變更登記 ,由陳永安自95年12月13日起充任龍泰公司名義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陳永安領取統一發票後,即 將該公司發票交予陳國基使用,並容任陳國基於陳永安擔任 負責人期間,連續以龍泰公司之名義,自95年12月13日起至 96年4 月間,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60 張,交付予如附表所示耀三實業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充作進 貨憑證,並經上開公司持發票,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共計 82,331,878元,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494,150 元(起訴書誤載為4,116,597 元,其中附表編號4 、5 、6 、8 號所示之公司行號均為虛設行號,故並未生逃漏稅捐之 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及稅賦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所涉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 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 之3 、第163 條之1 以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公訴人及被告陳永安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本院 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迄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經審酌本院所引用之供述及非 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 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做為證據。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永安於本院審理中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龍 泰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 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虛設公司彙整及分析一 覽表、基隆巿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統一發票管制異動記錄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包括龍泰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等文書證據在卷可稽,是依上述各 項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審理中所為任意性自白具有相 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前述自白確屬真實。是以,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 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 犯罪。又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 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 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 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本件被告於案發時間為龍 泰公司之董事長,有前揭龍泰公司之登記資料在卷足稽,自 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 務。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 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 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 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 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論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明知龍泰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 所示19家公司之事實,竟容任陳國基虛偽開立如附表之不實 統一發票,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營業稅,又犯罪行 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接續數行為,如該數行為彼此間具 有密接關聯性,復侵害同一個法益者,為接續犯,應論以一 罪。被告各該開具多張統一發票之行為彼此間復具有密接性 質,且每次虛開發票所侵害之法益,均同為一個稅捐稽徵機 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的法益,是以被告全部犯行應認定係接 續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陳國基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就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部分,被告係有身分之人而與無該身分之人共同 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亦均為共同正犯。其係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2 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指稱上開2 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之數罪,應有誤會,應予指明。再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 份附卷足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㈡爰審酌被告虛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耀三實業 有限公司等逃漏稅捐,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稅捐機關對 於營業稅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使國家減少稅收 額度,所為實不足取,本不宜寬貸,惟考量其犯後尚知悔悟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其於本件犯行參與之程度及 擔任之角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及其犯罪動機、目 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再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 告上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且無不得減刑之事由,應依該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 之1 ,並依同法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公 司 名 稱 │發票張數│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耀三實業有限公司 │1 │ 500,000│ 25,000│
├──┼──────────┼────┼─────┼─────┤
│2 │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4 │ 3,150,400│ 157,520│
├──┼──────────┼────┼─────┼─────┤
│3 │鉦霖企業有限公司 │1 │ 123,810│ 6,191│
├──┼──────────┼────┼─────┼─────┤
│4 │翔展工程有限公司 │8 │ 4,052,100│ 0│
│ │(虛設行號) │ │ │ │
├──┼──────────┼────┼─────┼─────┤
│5 │星揚工程有限公司 │5 │29,506,900│ 0│
│ │(虛設行號) │ │ │ │
├──┼──────────┼────┼─────┼─────┤
│6 │豐彬國際有限公司 │2 │ 720,525│ 0│
│ │(虛設行號) │ │ │ │
├──┼──────────┼────┼─────┼─────┤
│7 │商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 │ 2,700,000│ 135,000│
├──┼──────────┼────┼─────┼─────┤
│8 │弘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4 │18,169,400│ 0│
│ │(虛設行號) │ │ │ │
├──┼──────────┼────┼─────┼─────┤
│9 │宗安消防安全設備工程│1 │ 12,000│ 600│
│ │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 │ │ │
├──┼──────────┼────┼─────┼─────┤
│10 │永豐菱機電有限公司 │2 │ 507,030│ 25,352│
├──┼──────────┼────┼─────┼─────┤
│11 │盛懋興業有限公司 │1 │ 500,000│ 25,000│
├──┼──────────┼────┼─────┼─────┤
│12 │冠輝工程行 │4 │ 1,500,000│ 75,000│
├──┼──────────┼────┼─────┼─────┤
│13 │益成堂開發有限公司 │2 │ 1,912,980│ 95,649│
├──┼──────────┼────┼─────┼─────┤
│14 │華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 │ 750,000│ 37,500│
├──┼──────────┼────┼─────┼─────┤
│15 │承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 60,680│ 3,034│
├──┼──────────┼────┼─────┼─────┤
│16 │長江防水測漏工程有限│5 │ 7,000,000│ 350,000│
│ │公司有限公司 │ │ │ │
├──┼──────────┼────┼─────┼─────┤
│17 │正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1 │ 300,000│ 15,000│
├──┼──────────┼────┼─────┼─────┤
│18 │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2 │ 995,948│ 49,797│
├──┼──────────┼────┼─────┼─────┤
│19 │穩順鑫有限公司 │11 │ 9,870,105│ 493,507│
├──┼──────────┼────┼─────┼─────┤
│ │合 計 │60 │82,331,878│ 1,494,150│
│ │ │ │ │(編號4、5│
│ │ │ │ │、6、8公司│
│ │ │ │ │為虛設行號│
│ │ │ │ │,無庸繳納│
│ │ │ │ │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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