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陳張簡文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 遺損,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6月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6 日屆滿(因末 日99年12月5 日為星期日之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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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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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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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國燁 │華南商業銀行 │85年12月25日 │70,000元 │0000000 │ │
│ │ │嘉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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