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32號
CYDV,99,訴,532,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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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月桂
      黃賴秀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資雅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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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