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許蔡秀貞 張沈去 周巧雲 蔡妙玲 顏柯政姬 蔡戴秋金 張蔡月桂 顏金獅 蕭陳金菊 顏莊瑟惠 黃陳月葉 蔡陳青花 蔡陳銀環 黃顏素惠 黃淑珍 蘇秀娟 黃清議 蔡照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益、陳湘菱、蔡雅茹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共計為新臺幣523 萬6,72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計新臺幣5 萬2,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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