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90號
CYDV,99,補,390,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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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許蔡秀貞
      張沈去
      周巧雲
      蔡妙玲
      顏柯政姬
      蔡戴秋金
      張蔡月桂
      顏金獅
      蕭陳金菊
      顏莊瑟惠
      黃陳月葉
      蔡陳青花
      蔡陳銀環
      黃顏素惠
      黃淑珍
      蘇秀娟
      黃清議
      蔡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益陳湘菱蔡雅茹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
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共計為新臺
幣523 萬6,72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計新臺幣5 萬2,8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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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