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515號
TPDV,91,除,2515,200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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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0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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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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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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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仟貳佰零伍元 │RB0二七六九二│  │
│ │司 劉先平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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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松山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貳萬柒仟零玖拾元│RB0二五八八四│  │
│ │司 劉先平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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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