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麗君
訴訟代理人 侯秋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志新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