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林韋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傳益、陳建文、林苡家裁定就本票准
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就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傳益、陳建文、林苡家發給本 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惟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亦未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及繳納聲請費1,000元 ,此項通知已於99年1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