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代 理 人 吳文貴
複 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九年度司財管字第二十九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爰接獲鈞院99年度司財管第29號民事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金泰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茲為瞭解 案件情形,實有抄錄影印相關證物之必要,謹依非訟事件法 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請儘速指定期日准予閱卷 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第29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 繼承人吳金泰之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述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