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5號
CYDM,99,重附民,5,201012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簡木印
原   告 林遜賢
原   告 沈秉義
原   告 沈東瑞
原   告 張素枝
原   告 陳怡伶
法定代理人 黃秀蓮
法定代理人 陳良發
被   告 林庚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90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