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啟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馬啟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馬啟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九月、九月 、六月、一月又十五日(此五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 年八月)及有期徒刑十月及六月(此二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六 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