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334號
CYDM,99,聲,1334,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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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參玖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慶興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因為前案效力所及另行簽結,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扣案之 之透明結晶物1 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餘淨重為0.3933公克)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 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90900132號鑑定書1份(見97年度毒 偵字第412 號卷第10頁)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 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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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