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792號
CYDM,99,易,792,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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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蓉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313、
第6875、第777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
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蓉犯如表一所示之重利罪,計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王蓉基於以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以 嘉義市○區○○路572-27號4樓之2即自宅住處為經營重利 之據點,並以其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為借款聯絡 ,藉此招攬不特定人向其借款。其明知如附表一借款人欄所 示之人需款孔急,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貸與 各該借款人(同一借款人部分係接續行為)如附表一借款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並以如附表一利息欄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 ,並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如附表一質押擔保物品欄所示之物作 為借款之擔保,藉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於99年 8 月5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王蓉之上揭住處執 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商業空白本票9張、帳冊2本、電話聯絡 簿1本、身分證影本18張、居留證影本1張、健保卡影本1張 、商業本票57張、支票1張、借據1張、號碼為0000000000號 之行動電話1支等物。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被害人阮氏紅絨杜氏金芝張佩兒陳姿瑄阮玉幸、張



家朋、張氏萊羅凱甄、鄧樹香、郭紅華阮秋平徐青翠許樹山黃佩凰阮玉映阮金垂鄭啟東郭金泉等人 於警詢中之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嘉市警二偵字第099000545 3號卷第12至15、第17至21、第24至27、第33至36、第38至 41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990005006號卷第9至11 頁、嘉市警 二偵字第0990005453號卷第45至47、第51至53、第57至58、 第63至66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990006260號卷第20至23、第 26至28、第32至34、第37至40、第41至45頁、嘉市警二偵字 第0990005006號卷第13至15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990006260 號卷第50至54、第54至第55頁背面),復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嘉市警二偵字第0990005006號卷第19 至20頁、第21至27頁)、商業空白本票9張、帳冊2本、電話 聯絡簿1本、身分證影本18張、居留證影本1張、健保卡影本 1張、商業本票57張、支票1張、借據1張(嘉市警二偵字第09 90005006號卷第57至第63頁及第65、第58頁、第29頁、第29 至56頁、第56頁、第29頁)、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1支等物 附卷可佐,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重利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 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 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 ,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有最高法 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民間高利借貸每 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 已取得利息。查被告本件貸款行為所取得之利息,詳如附表 一借款計息方式欄所示,超過民法所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0 %最高限制甚多,顯示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茍非出於急迫, 當不致向被告借如此高利之貸款,堪認被告顯係乘不特定人 出於急迫而舉債濟急,預定苛刻條件,利用機會故為貸與, 且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現今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 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是被告確有取得與原本顯不 相當之重利無訛。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 利罪。又被告對附表一編號2、3、4、5、6、8、10、14、15 、16所示之借款人,各為數次之貸與行為,係對同一借款人 為之,且各係於緊接時間內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被 告對上開之借款人各為數次貸與行為舉止之獨立性甚為薄弱 ,係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 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 ,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而重



利行為,本質上並非必然具有複次性,立法者亦無兼包含攝 、聚多成一之擬制意思,社會通念尤難容忍一再違犯,是被 告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所有借款人為18次之重利犯行,時間地 點迥然可分,顯係基於個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至公 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之重利犯行,係於密接時地反覆實施、且 侵害同一法益,故應論以一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未思正途,趁他人急迫窘境而從事重利貸放行為 ,影響金融秩序,惟本件所貸放獲利非鉅、並無使用暴力手 段催討債務,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營早餐生意所賺 薪資約2萬餘元、離婚、有3個小孩、重大創傷嚴重程度達16 分以上(本院卷第32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坦承犯行,且與8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8 張附卷可查(見99年度交查字第1849卷第24-31頁),並有悔 過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足見其深具懊悔之意, 歷此訴訟,當知謹慎誡懼,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處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參年,以勵自新。另為 使其於緩刑中知法守法,依刑法第93條第1項併諭知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
五、扣案附表二編號第1、2、3號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供 本案重利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 見本院卷第1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 收。至扣案之附表二編號第8、9、10號所示之物,分別係被 害人借款質押之物及書立協議清償事項之文件,被害人原仍 應清償借款本金及法定限制內之利息,被告則應返還附表二 編號第8、9、10號所示之本票、支票與借據,故上開本票、 支票所載面額及借據所載約定金額,其中部分係本金及法定 限制內之利息,至限制外之重利固係犯罪所得,然限制內之 利息即非犯罪所得,因本票、支票及借據不得分割,自不能 全部視為犯罪所得。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所謂因犯罪所 得之物,係指該物全部係犯罪所得而言,如非全部而僅係不 能分割之其中一部係犯罪所得,自不得視為全部犯罪所得予 以沒收。上開本票、支票與借據既非全係犯罪所得之物,爰 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判決、 87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結論參照 )。又扣案之附表二編號第4、5、6、7號所示被害人之證件 影本等,係交付被告供作被害人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



被害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 被害人,是該等物品既非被告所得之物亦非被告所有,爰不 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參照)。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清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借款計息方式│質押擔保│證據出│
│ │ │ │ │額(新│ │物品 │處/備│
│ │ │ │ │台幣)│ │ │註 │
├──┼───┼────┼────┼───┼──────┼────┼───┤
│ 1 │阮氏紅│98年8月 │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本票已│
│ │絨 │初18時 │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面 │歸還借│
│ │ │ │路「金世│ │2萬4,000元,│額3萬元 │款人 │
│ │ │ │界社區」│ │再以每30天為│) │ │
│ │ │ │ │ │1期,每期6,0│ │ │
│ │ │ │ │ │00元計算利息│ │ │
│ │ │ │ │ │)。(月息 │ │ │
│ │ │ │ │ │20分) │ │ │
├──┼───┼────┼────┼───┼──────┼────┼───┤




│ 2 │杜氏金│98年10月│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嘉義市│
│ │芝 │19日18時│埔鄉後庄│ │,000元(實拿│1張(票 │政府警│
│ │ │ │ │ │2萬5,000元,│號451110│察局第│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二分局│
│ │ │ │ │ │1期,每期 │萬元)、│99年8 │
│ │ │ │ │ │5,000元計算 │身分證影│月5日 │
│ │ │ │ │ │利息)。(月│本1張 │嘉市警│
│ │ │ │ │ │息約17分) │ │二偵字│
│ │ │ │ │ │ │ │第0990│
│ │ │ │ │ │ │ │005006│
│ │ │ │ │ │ │ │號卷第│
│ │ │ │ │ │ │ │39頁、│
│ │ │ │ │ │ │ │第65頁│
│ │ ├────┼────┼───┼──────┼────┼───┤
│ │ │98年12月│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1日19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0頁│
│ │ │ │路3段25 │ │2萬5,000元,│號141338│ │
│ │ │ │號 │ │再以每30天為│0、面額3│ │
│ │ │ │ │ │1期,每期5,│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2月8│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8時 │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 │1張(票 │第40頁│
│ │ │ │路3段25 │ │2萬5,000元,│號683832│ │
│ │ │ │號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2月 │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6日20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9頁│
│ │ │ │路3段25 │ │2萬5,000元,│號683837│ │
│ │ │ │號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3月6│嘉義縣民│4萬元 │先預扣利息4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8時 │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9頁│
│ │ │ │路3段25 │ │3萬6,000元,│號444151│ │
│ │ │ │號 │ │再以每10天為│、面額4 │ │
│ │ │ │ │ │1期,每期4,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30分) │ │ │
│ │ ├────┼────┼───┼──────┼────┼───┤
│ │ │99年3月 │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0日21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0頁│
│ │ │ │路3段25 │ │2萬5,000元,│號683834│ │
│ │ │ │號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4月 │嘉義縣民│2萬元 │先預扣利息2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0日21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5頁│
│ │ │ │路3段25 │ │1萬8,000元,│號444179│ │
│ │ │ │號 │ │再以每10天為│、面額2 │ │
│ │ │ │ │ │1期,每期2,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3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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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佩兒│98年12月│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3日20時 │雄鄉金興│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9頁│
│ │ │ │村 │ │2萬5,000元,│號451122│(長期│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居留證│
│ │ │ │ │ │1期,每期5, │萬元)、│未扣案│
│ │ │ │ │ │000元計算利 │長期居留│) │
│ │ │ │ │ │息)。(月息│證1張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8年12月│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8日19時│雄鄉金興│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7頁│
│ │ │ │村建國路│ │2萬5,000元,│號141339│ │




│ │ │ │旁 │ │再以每30天為│2、面額3│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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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姿瑄│99年1月 │嘉義市東│6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5日17時│區吳鳳南│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0頁│
│ │ │ │路與世賢│ │5萬4,000元,│號683829│、第57│
│ │ │ │路4段路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6 │頁 │
│ │ │ │口 │ │1期,每期6, │萬元)、│ │
│ │ │ │ │ │000元計算利 │身份證影│ │
│ │ │ │ │ │息)。(月息│本1張 │ │
│ │ │ │ │ │10分) │ │ │
│ │ ├────┼────┼───┼──────┼────┼───┤
│ │ │99年2月9│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8時 │區○○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0頁│
│ │ │ │4段213號│ │2萬7,000元,│號683831│ │
│ │ │ │前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10分) │ │ │
│ │ ├────┼────┼───┼──────┼────┼───┤
│ │ │99年2月 │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5日17時│區後驛里│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1頁│
│ │ │ │5鄰博愛 │ │2萬7,000元,│號683836│ │
│ │ │ │路2段67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巷14號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10分) │ │ │
│ │ ├────┼────┼───┼──────┼────┼───┤
│ │ │99年2月 │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4日18時│區○○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1頁│
│ │ │ │4段213號│ │2萬7,000元,│號683839│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10分) │ │ │
│ │ ├────┼────┼───┼──────┼────┼───┤
│ │ │99年5月4│嘉義縣中│6萬元 │先預扣利息1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7時 │埔鄉中華│ │萬元(實拿5 │1張(票 │第42頁│
│ │ │ │路三和派│ │萬元,再以每│號444185│ │
│ │ │ │出所前 │ │30天為1期, │、面額6 │ │
│ │ │ │ │ │每期1萬元計 │萬元) │ │
│ │ │ │ │ │算利息)。(│ │ │
│ │ │ │ │ │月息約1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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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阮玉幸│99年2月 │嘉義縣民│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3日20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8頁│
│ │ │ │路金世界│ │2萬5,000元,│號683838│、第58│
│ │ │ │社區內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頁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000元計算利 │身份證影│ │
│ │ │ │ │ │息)。(月息│本1張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3月 │嘉義縣民│2萬元 │先預扣利息2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30日19時│雄鄉建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1頁│
│ │ │ │路金世界│ │1萬8,000元,│號444165│ │
│ │ │ │社區內 │ │再以每10天為│、面額2 │ │
│ │ │ │ │ │1期,每期2,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3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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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家朋│99年3月3│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8時 │埔鄉中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28頁│
│ │ │ │路5段 │ │2萬4,000元,│號683842│、第57│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頁 │
│ │ │ │ │ │1期,每期6, │萬元)、│ │
│ │ │ │ │ │000元計算利 │身分證影│ │
│ │ │ │ │ │息)。(月息│本1張 │ │
│ │ │ │ │ │20分) │ │ │
│ │ ├────┼────┼───┼──────┼────┼───┤
│ │ │99年3月 │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1日18時│埔鄉中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28頁│
│ │ │ │路5段 │ │2萬4,000元,│號444156│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6,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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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張氏萊│99年3月 │嘉義市東│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2日12時│區軍輝橋│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4頁│
│ │ │ │旁 │ │2萬5,000元,│號683845│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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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羅凱甄│99年3月 │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2日17時│埔鄉後莊│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3頁│
│ │ │ │ │ │2萬7,000元,│號683843│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10分) │ │ │
│ │ ├────┼────┼───┼──────┼────┼───┤
│ │ │99年3月 │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31日12時│埔鄉後庄│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3頁│
│ │ │ │ │ │2萬7,000元,│號444168│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10分) │ │ │
├──┼───┼────┼────┼───┼──────┼────┼───┤
│ 9 │鄧樹香│99年3月 │嘉義縣 │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5日 │ │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5頁│
│ │ │ │ │ │2萬5,000元,│號683847│、第57│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頁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000元計算利 │身分證影│ │
│ │ │ │ │ │息)。(月息│本1張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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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郭紅華│99年3月 │嘉義市世│3萬元 │先預扣利息3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31日15時│賢路 │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8頁│
│ │ │ │ │ │2萬7,000元,│號444166│、第58│
│ │ │ │ │ │再以每10天為│、面額3 │頁 │
│ │ │ │ │ │1期,每期3, │萬元)、│ │
│ │ │ │ │ │000元計算利 │中華民國│ │
│ │ │ │ │ │息)。(月息│居留證影│ │
│ │ │ │ │ │30分) │本1張 │ │
│ │ ├────┼────┼───┼──────┼────┼───┤
│ │ │99年4月5│嘉義市世│3萬元 │先預扣利息5,│簽立本票│本票已│
│ │ │日19時 │賢路 │ │,000元(實拿│1張(面 │歸還借│
│ │ │ │ │ │2萬5,000元,│額3萬元 │款人 │
│ │ │ │ │ │再以每30天為│) │ │
│ │ │ │ │ │1期,每期5, │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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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阮秋平│99年1月 │嘉義市南│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4日19時│京路 │ │,000元(實拿│1張(面 │第59頁│
│ │ │ │ │ │2萬4,000元,│額3萬元 │(本票│
│ │ │ │ │ │再以每30天為│、身分證│已歸還│
│ │ │ │ │ │1期,每期6, │影本1張 │借款人│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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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徐青翠│99年3月 │嘉義市南│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中旬17時│京路 │ │,000元(實拿│1張(面 │第62頁│
│ │ │ │ │ │2萬5,000元,│額3萬元 │(本票│
│ │ │ │ │ │再以每30天為│、身分證│已歸還│
│ │ │ │ │ │1期,每期5, │影本1張 │借款人│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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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許樹山│99年3月 │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2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4日15時│埔鄉中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6頁│




│ │ │ │路 │ │2萬8,000元,│號444157│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2,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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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佩凰│99年3月 │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4日20時│區興業西│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8頁│
│ │ │ │路 │(原起 │2萬4,000元,│號683840│、第59│
│ │ │ │ │訴書誤│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頁 │
│ │ │ │ │繕為6 │1期,每期2, │萬元)、│ │
│ │ │ │ │萬元,│000元計算利 │身分證影│ │
│ │ │ │ │後更正│息)。(月息│本1張 │ │
│ │ │ │ │為3萬)│20分) │ │ │
│ │ ├────┼────┼───┼──────┼────┼───┤
│ │ │99年4月 │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1日16時│區○○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0頁│
│ │ │ │「飽擱醉│ │2萬4,000元,│號444178│ │
│ │ │ │海產店」│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2,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2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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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阮玉映│99年3月 │嘉義市芳│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9日14時│安路17巷│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3頁│
│ │ │ │81號 │ │2萬5,000元,│號444162│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4月 │嘉義市芳│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6日15時│安路17巷│ │,000元(實拿│1張(票 │第51頁│
│ │ │ │81號 │ │2萬5,000元,│號444152│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5月3│嘉義市芳│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 │安路17巷│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3頁│
│ │ │ │81號 │ │2萬5,000元,│號444183│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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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阮金垂│99年4月9│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日18時 │區民生南│ │,000元(實拿│1張(票 │第55頁│
│ │ │ │路920號 │ │2萬5,000元,│號444170│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
│ │ │99年4月 │嘉義市西│3萬元 │先預扣利息5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0日18時│區民生南│ │,000元(實拿│1張(票 │第55頁│
│ │ │ │路920號 │ │2萬5,000元,│號444177│ │
│ │ │ │ │ │再以每3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5,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7分) │ │ │
├──┼───┼────┼────┼───┼──────┼────┼───┤
│ 17 │鄭啟東│99年4月 │嘉義縣中│1 萬 │先預扣利息2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19日15時│埔鄉和睦│5,000 │,000元(實拿│1張(票 │第47頁│
│ │ │ │村587號 │元 │1萬3,000元,│號444175│ │
│ │ │ │(永成汽│ │再以每30天為│、面額1 │ │
│ │ │ │車保養廠│ │1期,每期2, │萬5,000 │ │
│ │ │ │) │ │000元計算利 │元)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約13分) │ │ │
├──┼───┼────┼────┼───┼──────┼────┼───┤
│ 18 │郭金泉│99年4月 │嘉義縣中│3萬元 │先預扣利息6 │簽立本票│同上卷│




│ │ │27日19時│埔鄉中華│ │,000元(實拿│1張(票 │第38頁│
│ │ │ │路 │ │2萬4,000元,│號444180│ │
│ │ │ │ │ │再以每10天為│、面額3 │ │
│ │ │ │ │ │1期,每期6, │萬元) │ │
│ │ │ │ │ │000元計算利 │ │ │
│ │ │ │ │ │息)。(月息│ │ │
│ │ │ │ │ │6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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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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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 │ 商業空白本票 │ 9 張 │
├───┼────────┼────────┤
│ 2 │ 帳 冊 │ 2 本 │
├───┼────────┼────────┤
│ 3 │ 電 話 聯 絡 簿 │1 支 (含 SIM 卡 │
│ │ │門號 0000000000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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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