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四五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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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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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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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佳有限公司魏蔡彥│彰化商業銀行儲蓄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貳仟零柒拾壹元 │ZC0二四七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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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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