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0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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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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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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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實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六月十六日 │伍仟零壹拾伍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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