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463號
NTDV,99,司票,463,2010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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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陳豐春
相 對 人 林洪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洪娣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定有 明文,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 120條第5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依前 開說明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訂管轄法院,查本件本票記 載發票地為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其管轄為大陸地區法院,本院無管轄權,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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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