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朱賢英
蔡秀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上訴人朱賢英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上訴人蔡秀金之上訴利益為
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上開上訴費用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