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羅炎春被 告 羅朝綿 羅張秀枝 羅麗紅 羅麗娟 羅冠閔 羅文正 羅文彥 羅朝雄 王如志 葉羅瓊花 羅蔡靜 羅進明 羅進春 羅素珠 羅巧雲 吳次枝 羅國成 楊喬惠 楊勝煌 楊瑋詳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信義 羅榮興 羅促 號 蔡筱翎 蔡翔偉 劉賴素眞 賴啓明 賴文鳳 3弄2號 賴文爵 陳賴蘭 黃賴月娥 劉賴月嬌 樓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麟 賴文卿 劉明海 劉虹華 劉虹紅 7樓 劉紅滿 號2樓 劉虹雅 號7樓 劉宏文 弄2號5樓 賴習善 賴甘 樓 賴女盡 賴貴雲 號5樓 劉謝桂英 劉菊花 樓 劉春櫻 號3樓 劉月娥 劉俊達 劉俊成 劉俊忠 劉萬石 劉萬水 林劉素珠 劉蘇嫌 號 劉碧松 劉碧唐 林劉彩憑 陳劉壁蓮 陳劉壁娥 劉儒遜 劉儒靜 劉儒範 之2號 劉儒宗 劉儒昌 號 劉儒淵 劉儒亮 樓之2 林劉秀真 樓之4 林顯爵 樓 林棠棣 林振鐸 號12樓 林震寰 樓 張劉琴 號 黃劉蘭媖 賴明山 賴明井 賴清漢兼 上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明祥 7號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第八款中關於「㈧編號F部分面積一二九點四八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㈧編號H部分面積一二九點四八平方公尺土地...」。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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