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旗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二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瑞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陳瑞旗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依被告之自白及依證人呂明雲、呂明蒼、司雅芳、吳秉樺、王文雄、幸梨花等之證詞,暨相驗筆錄、鑑定報告、現場照片與扣案小番刀一把之佐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被告陳瑞旗於犯案後藏匿山區,又無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乃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羈押。嗣被告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羈押到期前,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解送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另案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有期徒刑八月,後已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再由本院於同年十月十五日裁定自同年十月二十五日繼續羈押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九年執助正字第九一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六七頁)及核閱本案卷宗無訛。從而被告於上開羈押中,計已羈押三十日,羈押期限三月經扣除上述已羈押之三十日後,剩餘六十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即應屆滿,惟因被告前揭所述之原羈押原因均仍存在,本院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昇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