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561號
NTDM,99,訴,561,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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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茂寅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徐介文
被   告 葉松俊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徐茂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徐介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葉松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上開被告3人所犯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嫌疑重大,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被告徐茂寅徐介文2人雖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惟因其等於偵、審數次之供述前後不一,或有勾串證人之可能,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7日裁定收押;至被告葉松俊於本院收案初訊時否認犯行,惟已有相關證人之指證,而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並因被告葉松俊供詞反覆,又與證人指證之內容不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亦於99年9月17日裁定收押在案。茲查被告徐茂寅徐介文葉松俊所涉犯罪均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葉松俊雖於本院99年10月17日與同年12月2日準備程序時坦認全部犯行不諱,不再有勾串證人之虞之事實存在,然自其偵、審中供詞前後反覆,仍有串供之可能,且所涉上開重罪,亦將有使國家刑罰權難於實現之可能,是認該等被告3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另被告葉松俊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應認不再有勾串證人之虞之事實存在,是解除被告葉松俊之禁止接見、通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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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