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16號
NTDM,99,訴,316,201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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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育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嘉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魏嘉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持有、寄藏制式槍彈及非制式槍彈之犯行,並坦承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許,攜帶上開槍、彈至南投縣埔里鎮○○路八六八號旁夜市空地,與告訴人林俊傑等人進行談判,且持制式槍彈射擊造成告訴人受傷,事後即與共同被告羅信宏逃亡至臺中藏匿等情,復有證人即告訴人、王健智二人證述明確及槍彈鑑定報告在卷可證,是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裁定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羈押;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自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茲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訊問被告後,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立 頓
法 官 巫 美 蕙
法 官 陳 鈴 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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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