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大進
廖偉君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陳昭烈
陳禾程
謝飛鵬
呂文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19、1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偉君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壹支沒收。又共同非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壹支沒收。
廖大進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陳昭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禾程、謝飛鵬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呂文雄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壹年。廖大進被訴攜帶兇器強盜罪部分,無罪。
事 實
一、陳昭烈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年度易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嗣經 撤回上訴確定,於98年4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廖大進於99年2月間,透過賴鎮輝仲介,在南投縣埔里鎮南 坪山,以新臺幣(下同)49萬元之代價,向弗溪燕來撒購買 野生牛樟菇,當時尚有賴鎮輝之友人林明日在場,事後廖大 進認其所購買之牛樟菇係人工培育,而非野生之牛樟菇,為 向出賣人弗溪燕來撒要回買賣牛樟菇之價金49萬元,先於99 年2月12日中午(原起訴書誤載為99年2月12日「19時中午許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與其兒子廖偉君一同前往 陳昭烈位於南投縣鹿谷鄉瑞田村集連巷27號住處,商討如何
要回買牛樟菇之49萬元,在場者尚有陳昭烈、陳禾程、謝飛 鵬、呂文雄、林明日等人,遂由陳昭烈先撥打電話予賴鎮輝 ,得知賴鎮輝人在南投縣國姓鄉小野柳渡假村後,由廖偉君 駕駛BMW廠牌車牌號碼0796-WJ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MW汽車 ),搭載廖大進、陳禾程等人,由呂文雄駕駛VOLVO廠牌車 牌號碼6419-YM號自用小客車(下稱VOLVO汽車),搭載陳昭 烈、林明日、謝飛鵬等人,一同前往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中 西巷6之2號小野柳渡假村找賴鎮輝,適賴鎮輝恰好外出買東 西,僅其女友馮淑珍在房間裡,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 林明日及呂文雄,均進入房間內等賴鎮輝回來,待賴鎮輝回 來後,廖大進一行人即夥同賴鎮輝分乘上開VOLVO汽車及BMW 汽車離去,並共同謀議由賴鎮輝以電話聯絡弗溪燕來撒,藉 稱要再向弗溪燕來撒購買靈芝為由,與弗溪燕來撒約在新竹 縣芎林鄉國道三號竹林交流道(下稱竹林交流道)下見面。 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謝飛鵬、呂文雄、賴鎮 輝及林明日即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 為:
㈠、廖大進一行人分乘VOLVO汽車及BMW汽車至竹林交流道附近等 候,約於同日17、18時許,弗溪燕來撒駕駛三菱廠牌車牌號 碼CP-195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三菱汽車),搭載友人詹道 明及鍾雲玉至竹林交流道橋下時,VOLVO汽車已停在該處, 弗溪燕來撒駕駛上開三菱汽車停在VOLVO汽車後方,待賴鎮 輝自VOLVO汽車下車後,弗溪燕來撒告訴賴鎮輝其忘記帶磅 秤,要找地方秤靈芝的重量,賴鎮輝即撥打電話聯絡在後方 等候之廖大進,廖大進旋即指示廖偉君將BMW汽車開至弗溪 燕來撒駕駛之三菱汽車左側,堵住該車去向。隨後廖大進、 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謝飛鵬等人均下車,喝令弗溪燕 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等人下車,陳昭烈並將弗溪燕來撒拉 下車,並命弗溪燕來撒轉身趴在車上,由廖大進一行人中數 人分別毆打弗溪燕來撒之頭部、身體、背部及眼睛(弗溪燕 來撒受有右眼挫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並毆打詹道明眼 部(傷害部分亦未據告訴),致詹道明之眼鏡掉落。隨後, 為掩人耳目,廖大進等人決定先換地點再行談論返還牛樟菇 價金一事,即由賴鎮輝將弗溪燕來撒推上VOLVO汽車,陳昭 烈將詹道明的手反折後,將詹道明推上VOLVO汽車,並喝令 鍾雲玉搭上BMW汽車,廖大進一行8人及弗溪燕來撒、鍾雲玉 及詹道明,即分乘上開VOLVO汽車及BMW汽車前往地點較偏僻 之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停車場,共同以此非法之方法剝奪弗 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等人之行動自由。
㈡、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呂文雄、謝飛鵬、賴鎮
輝及林明日復接續上開同一共同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將弗 溪燕來撒、鍾雲玉及詹道明等3人載至飛鳳山停車場後,又 由其中一人喝令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下車,並要求 弗溪燕來撒、詹道明雙手抱頭跪在地上,鍾雲玉則蹲在地上 ,廖偉君先向弗溪燕來撒稱:「你連我老爸的錢都敢騙。」 等語後,廖偉君即徒手打弗溪燕來撒2個耳光,陳禾程徒手 打弗溪燕來撒之肩膀,謝飛鵬以腳踢弗溪燕來撒(傷害部分 亦未據弗溪燕來撒提出告訴),詹道明舉手向廖大進表示, 其只是陪同弗溪燕來撒前來,買賣牛樟菇一事與其無涉等語 ,弗溪燕來撒遭毆打多時後,因弗溪燕來撒無法聯絡其老闆 出面處理買賣牛樟菇價金之糾紛,賴鎮輝遂建議先回到南投 再作打算。廖大進等人遂再令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 等人再上車,原車返回竹林交流道橋下後,由廖大進交付弗 溪燕來撒所有之三菱汽車鑰匙予陳禾程,指示陳禾程駕駛該 輛三菱汽車搭載謝飛鵬與VOLVO汽車及BMW汽車一同南下。㈢、廖偉君又於99年2月12日前不詳時間,基於持有其他可發射 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之犯意,即持有 具有殺傷力之槍枝1支及子彈1顆。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 、陳禾程、謝飛鵬、呂文雄、賴鎮輝、林明日共同強押弗溪 燕來撒、鍾雲玉及詹道明,分乘上開三輛自用小客車後,先 於南投縣草屯鎮○○○○道下會合,即一同前往南投縣草屯 鎮○○路18號之百家樂汽車旅館(下稱百家樂汽車旅館)。 約於同日21時許,上開三輛自用小客車一同進入百家樂汽車 旅館,租用815號房間,由呂文雄駕駛之VOLVO汽車開進815 號房內車庫,廖偉君駕駛之BMW汽車及陳禾程駕駛之三菱汽 車則停在房間外之停車場,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賴鎮 輝等人再命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等人進入815號房 間內,廖大進等人命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背向牆壁 ,廖大進站在弗溪燕來撒前方,廖偉君則站在廖大進左後方 ,廖大進詢問弗溪燕來撒其給付之49萬元價金在何處,弗溪 燕來撒回答,錢花完了,廖大進詢問弗溪燕來撒:「錢花到 哪裡去了?」,弗溪燕來撒稱:「一部份的錢買車,一部份 交給老闆,其中有2萬元在鍾雲玉身上,一部份是給賴鎮輝 的仲介費。」等語,廖偉君即持上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槍枝(內含子彈1顆),朝弗溪燕來撒腳部開一槍, 致其左足背受有槍傷(傷口1公分,子彈貫穿腳背,傷害部 分亦未據弗溪燕來撒提出告訴),弗溪燕來撒腳部因中槍流 血,廖大進見狀對廖偉君稱:「叫你嚇他而已,你怎麼真的 打下去。」等語,廖大進一行人見狀,心覺不妥,遂決定離 開百家樂汽車旅館,另覓地點談判,又續剝奪弗溪燕來撒、
鍾雲玉及詹道明等人之人身自由,分乘上開三輛自用小客車 離開百家樂汽車旅館。
㈣、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謝飛鵬、賴鎮輝及林明 日等人,再接續上開同一共同妨害自由之犯意,將弗溪燕來 撒、詹道明及鍾雲玉載往南投縣鹿谷鄉(起訴書誤載為「水 里鄉」)集鹿大橋旁堤防處停下,商量去處,廖大進等人決 定由陳昭烈、陳禾程、謝飛鵬、賴鎮輝等人將弗溪燕來撒、 鍾雲玉及詹道明帶至前方不遠處之九久啤酒屋內,廖大進及 廖偉君則前往市區買便當,而未進入九久啤酒屋。於九久啤 酒屋內,謝飛鵬依照廖大進之指示,要求鍾雲玉拿出皮包內 之現金,鍾雲玉因遭剝奪行動自由及對方人多勢眾,不得不 交出其皮包內之現金,經謝飛鵬、賴鎮輝及陳禾程清點後, 共約4萬元現金,謝飛鵬、賴鎮輝等人又命弗溪燕來撒簽立 45萬元之本票及簽署車輛讓渡書,弗溪燕來撒因遭剝奪行動 自由且腳部受有槍傷,不得不從,遂簽發45萬元之本票(下 稱系爭本票)及車輛讓渡書,廖大進、陳昭烈、陳禾程、謝 飛鵬、賴鎮輝等人共同以上開強暴之方式,使弗溪燕來撒及 鍾雲玉行無意義之事。謝飛鵬並受廖大進之指示,要求賴鎮 輝需於本票後方背書及於車輛讓渡書下方立保管書人處簽名 用以擔保文書之真正,謝飛鵬等人始讓弗溪燕來撒、鍾雲玉 及詹道明離去,俟詹道明駕駛弗溪燕來撒所有之三菱汽車搭 載弗溪燕萊撒、鍾雲玉離去。謝飛鵬或陳昭烈則拿走本票、 車輛讓渡書、約4萬元現金後,由不詳之人將上開物品交予 在南投縣鹿谷鄉瑞田村集連巷27號陳昭烈住處等候之廖大進 。嗣於翌日(即99年2月13日)10時45分許,弗溪燕萊撒前 往新竹縣竹東鎮榮民醫院診療槍傷時,由醫院通報警方到場 處理,始查知上情。
三、又廖大進明知其子廖偉君涉犯妨害自由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為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人,因護子心切,竟 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99年2月25日起至99年3月31日止, 將廖偉君藏匿在嘉義縣民雄鄉○○路○段236之36號不知情之 友人黃緯綸住處,使偵查機關難以發現。嗣員警於99年3月 31日15時50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路○段236號之36,拘 提廖偉君到案,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 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 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 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大進、廖 偉君、陳昭烈、陳禾程、呂文雄、謝飛鵬、證人即被害人弗 溪燕來撒、鍾雲玉、詹道明、證人賴鎮輝、林明日、胡祺蒼 、馮淑珍及黃志剛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均以證人之身份陳 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其等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 等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其等未 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依上說明,其等 於偵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大進、廖偉 君、陳昭烈、陳禾程、呂文雄、謝飛鵬、證人即被害人弗溪 燕來撒、鍾雲玉、詹道明、證人賴鎮輝、林明日、胡祺蒼、 馮淑珍及黃志剛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其性質雖均屬傳聞 證據,然其等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經查並無不法取供之情事
,且經本院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各經檢察官、辯 護人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係 傳聞證據,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各該警詢筆錄之證據 能力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 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 屬適當,是其等於警詢筆錄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 文書亦得為證據:㈠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㈡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㈢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 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 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 ,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 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 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 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與上開 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同具有可信性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 育紀錄、學術論文及家譜等文書,除非均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經查:㈠、卷附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查詢資料各1份(見本院卷一 第252至273、329至241、332至360、394至426頁),依其製 作原委、過程、內容及功能予以觀察,係各該電信公司人員 依其通常業務過程,就所職掌所為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並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
㈡、按醫院診斷證明書係病患就診或就醫,醫師就其診斷治療病 患結果,所出具之證明書。醫師法第17條規定,醫師如無法 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醫師係從事醫療業 務之人,病患如純為查明病因並以接受治療為目的,而到醫 療院所就醫診治,醫師於例行性之診療過程中,對該病患所 為醫療行為,於業務上出具之診斷書,屬於醫療業務上或通 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自該當於上開條款所指 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卷附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竹東榮民醫 院診斷證明書(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 0990007180號警卷〈本院編為警卷二〉第171頁),固屬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此係弗溪燕來撒受傷後
,為醫治所受之傷害,前往醫院就醫接受治療,由醫師本於 其專業知識為其進行醫療行為後,於此業務上而製作前述診 斷證明書,具有相當之中立性,且與本案之待證事項具有相 當關聯性,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2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 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 ,聲請該管法院核發,96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依上開程序 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 據能力。本案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法向 本院聲請,由本院核發實施,本件監聽業經本院99年3月5日 核發之99年度聲監字第31號通訊監察書(監聽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99年3月30日核發之99年度聲監續字第3 1號通訊監察書(監聽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99 年3月30日核發之99年度聲監46號通訊監察書(監聽0000000 000號),此有附卷載明監聽對象及監聽時間等相關內容之 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二第2 24至227、228至230、231至233頁),是該通訊監察譯文( 詳後所述)取得之合法性無疑,自有證據能力。又按偵查犯 罪機關單方面製作之監聽譯文,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 實性並無爭執,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 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辯護人、檢察官等對於通 訊監察案件錄音光碟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 通訊監察譯文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本 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則此項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具有證據能 力。
五、復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卷附之弗溪燕來撒槍傷照片(見警卷二 第172頁),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 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又卷附之系爭本票 1張(見警卷二第27頁)及車輛讓渡書1紙(見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警卷〈本院編為警卷一〉第60頁) ,僅為證明上該文書本身存在,並無證明該文書內容之真正 ,其性質係屬書證,而非屬供述證據,上開證據自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物與本案 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 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㈠、訊據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謝飛鵬及呂文 雄,均矢口否認有上開事實欄二、所示部分之犯行,被告廖 大進辯稱:伊係因透過被告陳昭烈介紹而認識賴鎮輝,並再 由賴鎮輝仲介向弗溪燕來撒購買牛樟菇,伊係因該次買牛樟 菇糾紛,才請陳昭烈找賴鎮輝負責返還伊買牛樟菇之價金49 萬元,本件經過伊雖都有在場,惟並非伊主導及指使,伊並 未為任何妨害自由犯行云云。被告廖偉君辯稱:伊只是跟伊 父親廖大進一同去處理買賣牛樟菇糾紛,伊並未強押弗溪燕 來撒、鍾雲玉及詹道明,並無非法持有槍枝、子彈云云。被 告陳昭烈辯稱:伊全程雖有在場,只是要向弗溪燕來撒要回 買牛樟菇的價金,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及鍾雲玉是自願跟伊 等人前往百家樂汽車旅館談和解,伊並無妨害自由之犯意云 云。被告陳禾程、謝飛鵬均辯稱:伊沒有妨害自由之犯意云 云。被告呂文雄辯稱:伊只是開車跟著去,沒有妨害自由之 犯意云云。
㈡、查,被告廖大進於99年2月間,透過賴鎮輝仲介,在南投縣 埔里鎮南坪山,以49萬元之代價,向弗溪燕來撒購買野生牛 樟菇,當時尚有賴鎮輝之友人林明日在場,嗣被告廖大進認 其所購買之牛樟菇係人工培育,而非野生之牛樟菇,為向弗 溪燕來撒要回買賣牛樟菇之價金49萬元,先於99年2月12日 下午某時許,與其兒子即被告廖偉君一同前往被告陳昭烈南 投縣鹿谷鄉瑞田村集連巷27號住處,商討如何找賴鎮輝出面 聯絡買賣牛樟菇之弗溪燕來撒,在場尚有被告陳禾程、謝飛 鵬、呂文雄、林明日等人,遂由被告陳昭烈先撥打電話予賴 鎮輝,得知賴鎮輝人在南投縣國姓鄉小野柳渡假村後,由被 告廖偉君駕駛BMW汽車,搭載被告廖大進、陳禾程等人,被 告呂文雄則駕駛VOLVO汽車,搭載被告陳昭烈、林明日、謝 飛鵬等人,一同前往南投縣國姓鄉乾溝村中西巷6至2號小野 柳渡假村找賴鎮輝,適賴鎮輝恰好外出買東西,僅其女友馮 淑珍在房間裡,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呂文雄及林 明日,均進入房間內等賴鎮輝回來,待賴鎮輝回來後,被告 廖大進一行人即夥同賴鎮輝,駕駛汽車一起離去至新竹縣芎 林鄉○○○○道橋下一情,業據證人即被告廖大進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16至118頁),核與證人賴鎮 輝於偵訊時、證人馮淑珍於警詢、偵訊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見99年度偵字第1419號卷一第162至163頁、警卷二第216 至217頁、99年度偵字第1419號卷二第15至16頁),並經證 人即被告陳昭烈、謝飛鵬及呂文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9年 2月12日有一同自陳昭烈家中出發至南投縣國姓鄉小野柳渡 假村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三第20至21、90至91頁、本 院卷二第308至309頁),上開事實,堪予認定。㈢、就事實欄二、㈠、所示部分(竹林交流道): ⒈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呂文雄、謝飛鵬及 證人林明日、賴鎮輝等人,於99年2月12日18時許,分乘VOL VO汽車及BMW汽車前往竹林交流道,等候弗溪燕來撒前來一 節,業據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程、呂文雄、 謝飛鵬供認不諱,核與證人賴鎮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二第81至82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予 認定。
⒉證人即被害人弗溪燕來撒於99年2月13日警詢時證稱:於99 年2月12日19時許,在竹林交流道橋下,對方共有7個人,伊 僅認識其中一人是賴鎮輝,對方將伊及陪同伊赴約之友人詹 道明、鍾雲玉分別強押上VOLVO汽車及BMW汽車等語(見99年 度他字第142號卷第2至4頁);復於99年4月2日警詢時證述 :在竹林交流道橋下,伊車子停在賴鎮輝乘坐之VOLVO汽車 後方,賴鎮輝下車後,伊對賴鎮輝說沒有帶磅秤要找地方秤 靈芝,賴鎮輝就撥電話給不詳之人,接著就有一部白色BMW 汽車開來伊左側與伊車子並行,突然就有很多人從上開2部 車下來,叫伊下車,伊下車後,他們就叫伊趴在車上,然後 就開始從後面打伊背部、頭部及臉部眼睛的地方,導致伊右 眼紅腫、視力模糊,他們就把伊及詹道明押到VOLVO汽車上 ,鍾雲玉則被帶到白色BMW汽車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1 9號卷一第22頁);復於本院99年9月8日審理時證稱:「( 問:99年2月12日賴鎮輝有無跟你聯絡?)有,賴鎮輝說他 有朋友要買靈芝要我準備,那時候我說沒有了,他說不管有 多少就帶多少來,賴鎮輝跟我說人已經上來了,賴鎮輝在電 話中約我在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見面。」 、「(問:你大約幾點到那邊?)我到達的時候大約是傍晚 5、6點。」、「(問:你如何過去?)我開車跟鍾雲玉、詹 道明一起去。」、「(問:你到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 交流道橋下時,發生何事?)賴鎮輝跟我說他是坐VOLVO的 車,我叫鍾雲玉先下去確認VOLVO的車是否就是賴鎮輝,鍾 雲玉下車說是賴鎮輝,賴鎮輝下車就問我有沒有帶靈芝來, 我說有,但是我說我沒有帶秤子,要去別的地方秤,結果賴 鎮輝用電話不知道聯絡誰,後來有一部白色BMW的車靠近我
,就叫我下車。」、「(問:你那時人還在車上?)是,那 時候車門比較不好開,因為靠得太近,叫我下車,然後我就 勉強下車,結果狀況就很混亂,有人自稱是刑事組的,叫我 趴在車上,我就開始被人用手打,打到眼睛都看不清楚了。 」、「(問:是否叫你們全部都下車?)他是跟我說話,他 叫詹道明也下車。」、「(問:你有無看到叫你下車,不要 動的人是誰?)沒有,我一下車就趴在車上。」、「(問: 被打完後,去了哪裡?)打我的人就叫我上VOLVO的車。」 、「(問:鍾雲玉、詹道明搭哪一部車?)詹道明跟我一起 搭VOLVO的車,鍾雲玉是搭另外一部BMW的車。」、「(問: 上車後去何處?)他們把我載到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停車場 。」、「(問:你當時是否自願上車到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 停車場?)當時沒有別的方法,因為他們人很多。」、「( 問:你是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跟他們上車的?)應該是不 得已才上車,因為當時情況很亂,我不想跟他們上車,我是 不得已才上車。因為我已經被打,且對方人很多。」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49至151、166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鍾雲玉於警詢時證稱:於99年2月12日19時許 ,由弗溪燕來撒開車載伊跟詹道明至竹林交流道橋下,對方 開二台車,約有6、7人,歹徒先叫伊等全部下車,然後就一 直打弗溪燕來撒,之後又叫伊等全部上車,伊被押上一部白 色之BMW自用小客車,弗溪燕來撒及詹道明被押上另外一部 車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19號卷一第86至87頁);於偵訊 時證稱:伊記得當時對方二台車的人都有下車,約有6、7人 ,伊沒有被打,有2個人一直打弗溪燕來撒,伊從竹林交流 道被押到草屯鎮百家樂汽車旅館並非志願等語(見99年度偵 字第1419號卷一第130至131頁);復於本院99年9月8日審理 時證稱:「(問:你在99年2月12日有無去新竹縣芎林鄉○ 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有。」、「(問:當時跟誰去? )我跟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去的。」、「(問:何人開車? )弗溪燕來撒開車。」、「(問:弗溪燕來撒有無跟你說要 去那邊做什麼?)弗溪燕來撒說要去見買賣靈芝的人。」、 「(問:車子到達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時 ,發生何事?)有兩部車攔住我們。」、「(問:你們到新 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之前,有無人打電話給弗溪 燕來撒?)有,說要買靈芝的。」、「(問:你下車後弗溪 燕來撒有無下車?)有。」、「(問:後來有無人叫你們上 車?)有,有人說『全部上車』,至於是誰講的,我不知道 。」、「(問:你為何要上車?)當時我會怕,因為弗溪燕 來撒被打,我害怕才上車。」、「(問:你搭誰的車?)白
色的BMW。」、「(問:車上有誰?)有在庭的廖大進,開 車的是誰我不記得。」、「(問:上車後你們去哪裡?)去 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停車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1至1 73頁)。
⒋證人即被害人詹道明於警詢時證述:當天伊在新竹竹東家中 喝酒,接到弗溪燕萊撒的電話,問伊能不能陪他到竹林交流 道(警局筆錄誤載為芎林交流道),有人要跟他買靈芝,伊 就跟弗溪燕萊撒開他的車一起到竹林交流道,當時約下午6 點左右,弗溪燕萊撒就打電話給阿輝問他車子停在哪裡,阿 輝說他停在交流道橋下的一部VOLVO汽車,伊就停在他車子 後面,後來弗溪燕萊撒就問阿輝有無帶磅秤,結果沒多久就 有一部BMW白色汽車就急駛過來停在伊車子旁邊,伊當時坐 在後座右邊,他們就打開伊車門,一拳就揮過來直接打在伊 右臉上,致伊眼鏡就被打壞眼皮下方被眼鏡刮傷及紅腫,對 方歹徒就直接嗆說:「我們是刑事局的,你們這些詐騙集團 」,後就押伊及弗溪燕萊撒、鍾雲玉去飛鳳山等語(見警卷 二第188頁);於偵訊時證稱:在竹林交流道附近橋下,伊 開車門下車,就有一人一拳揮過來打伊右臉,伊當時眼鏡被 打斷,掉在地上,對方還自稱是刑事組的,對方有兩台車一 台白色的BMW汽車,一台是深色的VOLVO汽車,二台車的人都 有下來,約5、6人,伊不清楚是誰打伊等語(見99年度偵字 第1419號卷一第132頁)。證人詹道明復於本院99年10月5日 審理時證稱:「(問:99年2月12日你有無去新竹縣芎林鄉 ○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有。」、「(問:你跟誰一起 前往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弗溪燕來撒 、鍾雲玉。」、「(問:你為何會去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 竹林交流道橋下?)那時我在家裡,弗溪燕來撒打電話給我 ,說有人要買靈芝,叫我陪他去。」、「(問:如何去?) 弗溪燕來撒開車載他女朋友來接我,我們就去新竹縣芎林鄉 ○道3號竹林交流道。」、「(問:到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 竹林交流道橋下時,有無發生何事?)弗溪燕來撒打電話給 『阿輝』,我不曉得『阿輝』的真名,弗溪燕來撒問他開哪 部車,他就叫我們開到對面,我們開車到對面以後,『阿輝 』就下車,弗溪燕來撒說車上沒有帶磅秤,因為他們要買賣 靈芝,沒有多久『阿輝』不知道打電話給誰,本來VOLVO汽 車停在前面,我們停在VOLVO汽車的後面,過沒多久就有一 部白色BMW的車開過來,停在我們車的左邊,他們可能怕我 們跑掉,『阿輝』還有很多年輕人就叫我們下車。」、「( 問:叫你們下車的人有無在庭的被告?)那時我開門下車, 一開門就有一個人從我後面打我,我的鏡框就斷掉了。」、
「(問:你有無看到是在場的哪個人打你?)我沒有看到。 」、「(問:你們下車之後?)他們把我們押到旁邊。」、 「(問:押到旁邊之後,有沒有人出手打人?)沒有,我的 手被反折,趴在交流道橋下方的斜坡,後來就有聽到有人說 將他們押上車,我不知道是誰講的,他們就將我們擠在VOLV O的車上。」、「(問:你說你們有下車,有人先把你們押 到旁邊,之後呢?)押我們上車。」、「(問:上車之後開 去何處?)車子開到新竹縣芎林鄉飛鳳山停車場。」、「( 問:請你指認,你剛才陳述的『阿輝』是否就是提解入庭的 賴鎮輝?)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0至234、245頁 )。
⒌證人賴鎮輝於偵訊時證稱:在竹林交流道橋下時,伊當時是 坐VOLVO汽車,伊在車上打電話給弗溪燕來撒叫他過來帶路, 弗溪燕來撒到後,伊先下車問弗溪燕來撒有無帶牛樟菇,弗 溪燕來撒說有帶,之後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陳昭烈、陳禾 程、林明日、謝飛鵬都有下車,後來就把被害人弗溪燕來撒 、詹道明及鍾雲玉押上車,有稍微推被害人等語(見99年度 偵字第1419號卷一第163頁);復於本院99年9月7日審理時 證述:「(問:你們到達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 時,弗溪燕來撒是否已經到了?)還沒到。」、「(問:你 在那邊等了多久之後,弗溪燕來撒才到?)我們等了大約20 分鐘左右。」、「(問:弗溪燕來撒到達的時候有無發生什 麼事情?)我約弗溪燕來撒出來的時候,我跟他約的時候就 說還有人要買野生牛樟菇,弗溪燕來撒到的時候,車子停下 來以後,我先下車跟弗溪燕來撒講有人要買野生牛樟菇,後 來弗溪燕來撒要把野生牛樟菇提下車,弗溪燕來撒一下車後 BMW汽車上的被告廖大進、廖偉君都有下車,廖大進對弗溪 燕萊撒說:『你們賣這個是假牛樟菇』,叫弗溪燕來撒要賠 錢,後來廖偉君出手打弗溪燕來撒,廖大進有無出手我不記 得了。謝飛鵬、呂文雄沒有出手。陳昭烈在VOLVO的車上, 他沒有出手打弗溪燕來撒。...」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3至8 4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文雄於本院99年10月25日審理時證稱:「 (問:到了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下以後,你 看到發生何事?)還沒有到達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 流道橋下的路上時,綽號『志明』的賴鎮輝就一直打電話或 是睡覺,我的車子停在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橋 下,我的車子停在前面,廖偉君的車子停在我的後面,賴鎮 輝就一直電話聯絡弗溪燕來撒,後來等了大約20分鐘左右弗 溪燕來撒他們到了,但是弗溪燕來撒他們來的時候不是馬上
停車,而是在附近繞了好幾次,後來弗溪燕來撒的車子就停 在我的車子後面,賴鎮輝下車跟弗溪燕來撒談話,後來廖偉 君駕駛BMW的車倚靠在弗溪燕來撒的車駕駛座旁邊,弗溪燕 來撒的車子就無法開走。」、「(問:後來又發生何事?) 後來我在車上的時候看到不知道是賴鎮輝或是林明日,將駕 駛弗溪燕來撒車子的詹道明從車上拖出來,將詹道明壓在車 上打他一、二下。賴鎮輝有出手打弗溪燕來撒。陳禾程有打 弗溪燕來撒、詹道明。在新竹縣芎林鄉國道3號竹林交流道 橋下的時候,我沒有看到謝飛鵬出手打弗溪燕來撒、鍾雲玉 、詹道明。林明日有出手打人,但我無法確認他打誰。」、 「(問:打完弗溪燕來撒、鍾雲玉、詹道明之後呢?)賴鎮 輝將弗溪燕來撒推上VOLVO的車。詹道明被陳昭烈推上VOLVO 的車。鍾雲玉如何上車的我不知道,她是搭BMW的車。」、 「(問:你如何看到?)我確定我車上的陳昭烈、賴鎮輝都 有下車,我能確定有人從右前座的車門將弗溪燕來撒拉下車 ,但是誰拉的我不能確認。詹道明也有被拉下車打,眼鏡被 打壞了。」、「(問:詹道明當時坐在何處?)弗溪燕來撒 來的時候他是駕駛,鍾雲玉坐在副駕駛座,詹道明坐在右後 座,弗溪燕來撒跟詹道明都是被人從右邊車門拖下車。我沒 有看到鍾雲玉如何下車。弗溪燕來撒下車就被打了,詹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