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853號
NTDM,99,審聲,853,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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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莉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壹貳公克、驗餘淨重壹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莉蓁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155 號裁定命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1月23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 第1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 粉末1 包(淨重1.12公克、驗餘淨重1.09公克),經送檢驗 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1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923025020 號鑑 定書1 份附卷足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分之 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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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