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99年度,785號
NTDM,99,審聲,785,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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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鄭玉花
被   告 黃安宏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
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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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