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272號
TPDV,91,除,2272,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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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二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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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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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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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宜興業有限公司 │大安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年十月八日    │叁萬貳仟玖佰柒拾│AN0二七三五六│ │
│ │邱月珠      │         │           │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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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宜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