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99年度,50號
NTDM,99,審交易,50,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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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3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吳子安吳定明告訴被告劉宗洋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明撤回告 訴狀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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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