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842號
TNEV,99,南簡,842,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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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崇明
被   告 新宏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紘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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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門順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