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長志淀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橋駿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7,51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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