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1047號
TNEV,99,南簡,1047,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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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047號
原   告 李世孟
被   告 李家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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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