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9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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