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755號
TNEV,99,南小,755,201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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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755號
原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瓘傑
訴訟代理人 黃茂彰
被   告 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朝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23日、同年10月16日向 原告訂購二批磁磚,貨款各新臺幣(下同)55,162元、16, 036元,合計71,198元未經被告支付,嗣經原告向被告請款 ,卻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上開貨款等語, 並提出98年9月23日、同年10月16日發貨單各一紙及統一發 票二張為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1,198元,及自支付 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向原告訂購上開二批磁磚,惟原告與被 告係長期合作,原告之前有同意給予被告優惠及折讓,且該 批磁磚上有品質爭議,原告尚積欠被告退貨款、品質扣款及 應再退被告授權金,如以上開原告應給付之金額扣抵,被告 並無再支付貨款之義務,況上開二批磁磚前業經原告同意全 部退貨,被告願將貨物交由原告取回,以前退貨均係由原告 公司人員自行將貨載回,這二批貨係因原告公司未派人員運 回才一直放在被告倉庫內,請原告將貨取回,被告無給付貨 款之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9月23日、同年10月16日向原告 訂購二批磁磚,貨款各新臺幣(下同)55,162元、16,036 元,合計71,198元尚未支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出貨單及 統一發票各2份在卷為憑,核屬相符,亦為被告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至被告原所抗辯原告尚積欠被告授權金、 退貨款及折讓金等,為原告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應由被告舉證,惟被告經本院闡明多次均未提出相當之 證據以實其說,僅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其自行書寫之 計算明細為憑,本院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又被告所為系爭二批貨物前業經原告同意可無條件退回之 抗辯,為原告所自認,並經原告於99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期日陳明上開貨物前確經原告同意可退貨(見本院卷第45 頁),審之兩造既經合意退還上開二批貨物,則上開買賣 契約業經由雙方合意而解除,此經本院與原告確認後,亦 為原告所不爭執,是系爭買賣契約業經由雙方合意而解除 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方式為之:1.由他 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定有明 文,合意解除契約之效果固未必與法定解除契約相同,惟 如無其他約定,契約解除後雙方應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而無再依買賣契約給付價金之義務,依前所述,兩造間 就系爭磁磚之買賣契約既已因契約解除而不存在,則被告 抗辯其僅負有退回磁磚之義務,並無給付貨款之義務,應 屬有據,原告雖以原告公司本身之營運狀況主張現在不能 接受被告退貨,然原告既承認當時同意退貨協議並無附任 何條件,自不得以原告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推翻前已達成 之退貨協議,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應尚 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則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 71,1 98元及其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71,198元及自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第 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並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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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