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99年度,9號
TNEV,99,南勞小,9,2010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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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文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文敬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敬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12月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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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