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933號
TPBA,99,訴,933,2010120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3號
原 告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乙祥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杜紫軍(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參 加 人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燦
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平鎮○○區○○○○道系統建 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 )計畫」(下稱本計畫),歐 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榮公司)為本計畫最優申 請人,原告則為次優申請人;因歐榮公司未於被告97年12月 4 日工永字第0970112380號函所定期限97年12月19日與被告 完成簽約,被告遂以97年12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 函認定視同放棄簽約,經歐榮公司提出異議,被告以98年2 月6 日工永字第09800060680 號異議處理結果予以維持,歐 榮公司復提起申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9 月7 日 工程訴字第09800396870 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訴審議 判斷書撤銷前開異議處理結果,被告遂依申訴審議判斷意旨 ,以被告98年9 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函(下稱系 爭函)撤銷前開97年12月25日工永字第09701103140 號函, 並命歐榮公司於文到24日內與被告辦理簽約。原告不服,對 系爭函提出異議,經決定維持系爭函,並經申訴審議判斷駁 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結果,倘認系爭函及申訴審議判斷應予撤銷 ,歐榮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 命歐榮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蔡 紹 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1/1頁


參考資料
薪葉環境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