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658號
TPBA,99,訴,658,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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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58號
99年12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楊玉洲
  陳文忠
  王錫溪
  洪條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林連宗
  林添旺
  林順長
  林宗良
  林富玲
  陳福田
  魏清水
  張金鐘
  洪德勝
  施月英
原 告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張順勝
陳曉祺 律師
參 加 人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代 表 人 楊文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莊郁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以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訴願機
關未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審理中經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7月7
日院臺訴字第0990100207號訴願決定,嗣並檢送訴願卷到院,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事實概要: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陳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第四期(二林園區)(下稱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籌設計畫書, 經行政院交據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邀集相關單位、 機關、機構研商後,提民國97年10月20日委員會討論,獲致結 論,行政院乃以97年11月6 日院臺科字第0970048480號函國科 會,原則同意並照上開經建會97年10月20日審議結論辦理。國 科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據以98年2 月27日中建字第0980004166號函檢送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 畫及細部計書(下稱系爭開發計畫),經彰化縣政府98年3 月 10日府建管字第0980055770號函並附該府各單位查核意見,請 被告內政部審議。案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8 次審議。並為加速審查效率,採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 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會)併行審查原則 ,環評審查委員會98年10月30日第185 次會議審查,有條件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迄經被告之區域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5 日第265 次審查會及同年、月12日第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 作成19點決議請中科管理局於3 個月內補充修正,送內政部營 建署(下稱營建署)查核無誤後,核發許可函。被告以98年11 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80811381號函送上開98年11月12日第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錄予審查委員、相關機關及單位。旋被告98 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808114091 號函(下稱原處分),以 依中科管理局98年11月13日中建字第0980023188號函送系爭開 發計畫定稿本,中科管理局申請辦理之系爭開發計畫,業依被 告之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決議補正完竣, 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 規定,為開發之許可。函內說明系爭 開發計畫用地面積631.0961公頃,變更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 用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特定目的事業、交通、遊憩、水利及國 土保安等用地,請按許可之計畫辦理使用分區與使用地變更及 申請開發;下列事項並請洽彰化縣政府、國科會、經濟部水利 署(下稱水利署)、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相關機關協助確實執行 :(一)有關基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建物之徵收及補償議 題,請中科管理局確實依據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 5次審查 會延續會議決議第5 點辦理。(二)科學工業園區與經濟部所 規劃開發之工業區應整合並作整體考量,及科學工業園區大多 選擇台糖農地為開發基地,將涉及農地發展政策等,請國科會 研商妥適對策,以作為未來科學工業園區再申請開發之遵循。 (三)基地之規劃願景LOH2AS,請中科管理局確實依據計畫書 內容,責成未來進駐廠商配合辦理。(四)有關系爭開發計畫 ,應依據計畫書內容加強維護基地周遭農業環境不受污染及影 響。(五)有關預定基地區域地層下陷議題,除基地內禁止抽 取地下水外,鄰近區域抽水井亦應納入有效管制地下水井抽水



管理,以確保基地安全。(六)有關系爭開發計畫預定興闢與 拓寬之6 項道路工程,請中科管理局依據計畫內容所規劃之興 闢時程辦理。(七)關於系爭開發計畫之廢污水排放、空氣污 染及VOC 值減量等屬環評審議範疇部分,請依據環保署審議決 議辦理。(八)系爭開發計畫用水來源、供應及需求等部分, 屬水利署權責,請中科管理局依據水利署審核之用水計畫書內 容辦理。其間,原告以98年11月12日申請書,以渠等為彰化地 區農、漁民,因系爭開計畫通過與否將受影響,依行政程序法 第23條規定申請參加被告之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5 次審查會, 並准予陳述意見。營建署於98年11月24日以營署建字第098007 7780號函復,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5 次會議業邀請原告等人 與會,並給予每人3 分鐘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因部分發言者未 依會議進行程序與規定,按主席指示於發言後離席,致無法進 行系爭開發計畫後續委員就實質內容討論之程序,乃訂於98年 11月12日召開第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以接續進行前次會議 尚未完成之議程,故未讓原告等再進入會場。至所提申請書及 書面意見,業於98年11月12日會議當日影印分送與會委員參考 ,向與會委員報告訴求事項,並列入該次會議紀錄附件等語。 原告不服,於98年12月14日提起訴願,被告於98年12 月25 日 檢卷答辯,原告於99年3 月24日以提起訴願逾三個月訴願機關 未為決定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審理中行政院以99年7 月7 日院臺訴字第0990100207號訴願決定:「關於訴願人楊玉 洲、陳文忠王錫溪洪條坤張尊國不服內政部98 年11 月 16日台內營字第09808114091 號函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 願不受理。」嗣於同年7 月19日檢送訴願卷到院,本院並依開 發單位中科管理局(下稱參加人)之聲請准其獨立參加訴訟。原告主張:
㈠撤銷訴訟部分:
⒈原告就第1項聲明撤銷訴訟部分為適格之當事人: ⑴原告王錫溪為系爭開發計畫土地被徵收地主,住於基地 範圍內且有農作物,系爭開發計畫將造成其「居住遷徙 自由」、「工作權」、「財產權」與「健康權」損害: 原告王錫溪為土地被徵收地主(原證4 第24頁),居住 在開發基地內,且有不動產(原證61),政府目前提出 之保留方案,未將其建物納入保留範圍,顯將侵害其「 居住遷徙自由」與「財產權」。又其於系爭基地內飼養 畜禽及種植農作(原證61),同時侵害其「工作權」。 且其住於開發單位自行預估之空氣污染8 小時增量範圍 內(原證64、原證92)。本案環評審查結論一、(十三 ):「本案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 公噸/ 年為



上限。」(參證7 )另針對已營運中部科學園區其它各 期開發案周邊地區所作之研究論文指出:「可以確定從 中部科學園區所排放出來之空氣污染物質中有四種為國 際癌症研究署所公布之已知人類致癌物質包括砷(As)、 鈹(Be)、鎳(Ni)、苯(Benzene) 。」、「中科北區居民 尿中含砷超過參考值標準的風險為對照組3.4 倍、南區 為對照組2.6 倍。」、「中部科學園區周邊居民在非致 癌性健康風險評估之神經系統慢性危害,已超過可接受 之風險程度;在致癌健康風險評估方面,風險值同樣也 超過可接受之程度。」、「多環芳香碳氫化合物會干擾 人類基因正常功能,導致體內的腫瘤病變尿中2-NAP 濃 度在居住距離中科較近的民眾比較遠者高出19.44 倍, 有統計上的顯著性差異。」(原證23、原證23-1)系爭 開發案將危害原告王錫溪等當地居之健康。又新竹縣地 區事業廢水生物毒性試驗研究指出:「電子業特別是被 動元件及光電產業(含LCD 玻璃面板)之廢水毒性特強 。」(原證22)。依系爭開發計畫環評審查結論一、( 三)(四)(五),可知放流水含有毒性化學物質及重 金屬(參證7 ),且彰化二林鎮地層嚴重下陷(原證20 ),放流管極易因地層下陷而損壞洩漏(原證86),滲 入地下水與土壤中,危害居民健康。開發案排放毒廢水 ,將威脅原告王錫溪等當地居民健康。另由環評審查結 論一、(十一)要求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流行病 學調查」、一、(十七)要求設立「居民健康保險基金 」(參證7 )可知對居民健康確實造成威脅。此外中科 第一期、第二期開發案均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原證 88),卻仍對居民健康造成危害(原證23-1),開發單 位聘請之顧問公司撰寫環說資料模擬結果,縱符合法定 標準,亦非當然等同對健康無影響。
⑵原告楊玉洲陳文忠洪條坤等3 人亦為系爭開發計畫 土地被徵收之地主,並住於系爭基地範圍內,且有農作 物,系爭開發計畫將造成渠等「工作權」、「財產權」 與「健康權」損害:
關於保留方案部分,原告均為土地被徵之地主,不僅居 住在開發基地內,且有不動產及農作在系爭基地內(原 證4 第16、22、26頁、原證59、原證60、原證62)。參 加人於99年8 月28日召開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相思寮 聚落及相思寮住戶耕地集中保留方案說明會」雖承諾原 地保留相思寮部分聚落(含原告楊玉洲陳文忠之住家 ),及專案讓售耕地(原證102 ),惟於「變更開發計



劃」、「撤銷徵收」及「專案讓售」等相關作業確實完 成前,仍有擔心行政機關毀諾疑慮。另「耕地讓售」係 「原地續耕」未能實現下,無奈選擇,政府目前提出欲 讓售之土地尚需「換置適合耕種之表土」、「建設農水 路系統」(原證102 ),未來是否確實適宜耕種仍有疑 慮。易地耕作,仍有污染農地、限制鄰近區域使用地下 水、調撥農業用水,侵害工作權之問題。如前述科學園 區開發,對周圍居民健康影響甚鉅(原證22、原證23、 原證23-1)。原告均住於開發單位自行預估空氣污染8 小時增量範圍內(原證64、原證92),本案開發顯將影 響渠等健康。
⑶原告張金鐘洪德勝等2 人住於系爭基地周圍,且有農 作物,系爭開發計畫將造成渠等「財產權」、「工作權 」與「健康權」之損害:
系爭基地墊高造成鄰地淹水損害財產權,原告張金鐘住 家緊鄰系爭基地(原證93),於二林鎮擁有2 塊田地( 原證67)。原告洪德勝住於二林鎮香田里,鄰近系爭基 地(原證93)。查系爭開發計畫須將基地大幅墊高,改 變園區內外相對高度,使鄰近區域更易淹水,過去台南 科學園區即曾以鄰為壑,有相關論文可稽(原證69)。 本案審查時亦有委員表示:「園區內有填方其落差高達 0.37公尺到1.98公尺,這樣都會影響區域排水,及未來 防洪狀況。」(原證70第8 頁)尤其原告張金鐘住處與 96年二林園區及附近主要淹水區域十分接近(原證93、 原證100 ),一但基地填土墊高,擴大周邊淹水範圍, 極可能造成原告張金鐘住處淹水。二林基地中心區域本 易淹水,水利署原將該區域規劃為滯洪池,開發單位無 視自然水路,硬將滯洪池調整至原本不會淹水之西南側 (原證100 ),未來能否發揮滯洪功效令人懷疑。又限 制鄰近區域使用地下水、調撥農業用水,損害工作權, 彰化地區水源不穩,常年實施「大區輪灌」限制農業用 水(原證71),本案不當規劃調撥農業用水6.65萬噸/ 日(7.13-0.48 =6.65萬噸/ 日)(原證31),農業用 水將更加匱乏。又系爭開發許可第2 頁:「……鄰近區 域抽水井亦應納入有效管制地下水井抽水管理,以確保 基地安全。」(原證2 )可知鄰近區域將面臨限制取水 問題。由諸多媒體評論即知,政府為確保科學園區供水 無虞,犧牲農民權益,強迫休耕侵害農民工作權係常態 。系爭開發計畫將侵害原告張金鐘等鄰近農民工作權。 原告張金鐘等2 人均住於開發單位預估之空氣污染範圍



內,健康權亦有受本開發案侵害之虞(原證64、原證92 ),就本案自有利害關係。
⑷原告林連宗林添旺林順長林宗良陳福田、魏清 水等6 人,住於彰化縣芳苑鄉,且有漁獲,系爭開發計 畫將造成渠等「工作權」、「財產權」與「健康權」損 害:原告林連宗除於名下旱地種植農作外(原證73)並 養殖文蛤、魚蝦維生;原告林添旺林順長林宗良陳福田則均養殖牡蠣,5 人皆為彰化縣養殖漁業發展協 會之會員,有會員證明書5 份可稽(原證74)。原告魏 清水則販賣渠等及其他芳苑地區魚貨維生。系爭開發計 畫污染水源,將造成消費者拒絕購買芳苑地區魚獲,使 該地區之漁民及魚販生活陷入困境。查系爭開發案將排 放大量有毒廢污水,嚴重污染水質,並危害養殖漁業之 存續。除由環評審查結論一、(一):「河口牡蠣體內 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mg/kg濕重。」一、(五)2 、: 「開發單位應每月定期監測放流水可能影響養殖區域之 牡蠣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銅、鋅、汞等6 項)之 含量。」(參證7 )放流水含有重金屬,將影響沿海養 殖漁業外,並有台大漁業科學研究所陳弘成教授於98 年10月13日於環評會中明白指出:「開發單位只說處理 到合乎國家放流水標,但合乎國家放流水標準並不保證 不造成白海豚之危害及造成綠牡犡問題。簡報中所列之 銅濃度在舊濁水溪為15-24ppb(P.13)、在濁水溪(P.28) 為35-110ppb 超過引起綠牡犡的濃度太多。」台大生物 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侯文祥副教授亦於同次會議指出:「 ……設計單位針對排放廢水中預估的金屬『銅、鋅、汞 、鉛』等濃度,提出使用河川稀釋方案的水質影響分析 結果,過度樂觀。河川內沒有足夠水量作為稀釋或載體 就無法達成。持續的枯水期間,過量的『銅、鋅』累積 至牡蠣體內,綠牡犡就會發生。更遑論廢水中含有的環 境荷爾蒙傳輸至生物累積的可能性。」(原證75)系爭 開發計畫將汙染水源,造成水產汙染事件,使原告林連 宗等6 人無法繼續從事賴以維生之養殖漁業。又基地甄 選過程,既要求評估污水排放對王功、永興沿海養殖地 區之影響(參證20第24頁),可知原告等沿海漁民與本 案有利害關係。另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過程,亦有委員 就可能影響沿海漁業及漁民生計表示意見,委員四:「 排放水是否影響沿海漁業及漁民生計,計畫書並未評估 及說明,故民眾才會擔心。是本案計畫書內容不足以解 除委員疑慮。」(原證70第14頁)。委員九:「不論是



大面積或小面積之台糖土地釋出,皆對當地之農林漁牧 業之發展有影響,未來因中科四期之開發,我擔心鄰近 周遭約1000多公頃之農地,將遭受排擠效應,而使中部 一級產業(農漁牧),遭受嚴重排擠。」(原證70第1 頁、20頁)。環評審查過程,已有學者指出將發生綠牡 蠣事件(原證75)。另依新竹香山綠牡蠣事件之經驗, 水產污染事件發生後,不僅消費者拒買、政府亦會介入 要求長期停養,顯將影響漁民之「工作權」,而為水產 養殖所投資之機具、設備亦將付諸東流,影響「財產權 」。此外原告林連宗林添旺林順長林宗良、陳福 田等5 人均住於開發單位預估之空氣污染範圍內(原證 64、原證92),「健康權」將受本案影響外,依99年9 月21日現勘時所見,沿海養殖地區多屬「露天式」漁塭 ,水體經年累月承受空污落塵毒害,亦將影響「工作權 」,就本案自有利害關係。
⑸原告林富玲為彰化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系爭開發計畫 侵害漁民權益,將影響其「工作權」及「健康權」: 原告林富玲為彰化縣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務人員(原證 77),負有為漁會會員爭取權益之使命。況所服務之會 員如因系爭開發案污染水產(原證75),生活陷入困境 無力繳交會費,自身工作權亦將受到影響。又其住於開 發單位預估之空氣污染範圍內(原證64、原證92),健 康權亦有受侵害之虞,就本案自有利害關係。
⑹原告施月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之總幹事,就重創彰 化環境之系爭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
原告施月英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原證78 ) ,負有保護彰化環境使命,系爭開發案重創彰化環境品 質原告施月英就本案自有利害關係。又其住於彰化,亦 為彰化地區農漁產品之消費者,彰化環境品質之好壞亦 攸關原告施月英之健康權。另其住處雖不在開發單位預 估之空氣污染範圍內(原證64、原證92),惟系爭開發 案原預訂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1,093 公噸/ 年(參證 10第7-10頁),經排放增量抵換後,始將汙染之模擬數 值降至800 公噸/ 年(參證10第7-10頁)。而據以抵減 之規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 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可知,該項抵換處理原則可抵換之 範圍十分廣大,以中部空品區為例,整個台中市、台中 縣、彰化縣及南投縣均屬「同一空品區」,可相互抵換 、美化數值,實有「低估」污染源鄰近居民,實際承受 之污染風險之虞。原告施月英住處未被劃入開發單位自



行預估污染範圍,不代表健康不受影響。況該項抵換處 理原則既將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及南投縣等4 縣市 均劃為可相互抵換「同一空品區」(原證95),該4縣 市居民,包含原告施月英,就位於彰化縣開發案,理當 得主張均屬利害關係人。
⑺學者林三欽於所著訴願案件「法律上」與「事實上」利 害關係之判定基準中亦指出:「若係具有廣闊公害影響 性的開發案,則應依其可能的影響範圍,從寬認定保護 範圍。興建垃圾焚化廠判決係以開發案距離自來水廠1. 8 公里,而居住於該自來水廠供水區,因而將當事人納 入保護對象之範圍。本文認為此一論證方式具有合理性 。按所謂開發案之可能影響範圍,本來即應考量各種影 響之方式,經由水源的汙染而進一步將影響擴及至仰賴 該水源者,亦為影響方式之一。」( 原證108)。綜上, 系爭開發計畫屬具有「廣闊公害影響性」之開發案,應 從寬認定當事人適格,且參加人竟擬移撥「台中地區」 之污染排放許可量,抵減本案污染量,則居住地點較中 科一期、二期更接近基地之「彰化縣民」如本案原告, 顯均有資格主張屬利害關係人。
2.法院得否審查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
⑴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 ,法院得予撤銷或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不確定法律概 念,行政法院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與環保、醫 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 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 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可知 獨立專家委員會判斷,法院雖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及法律授權專屬性,承認行政機關判斷 餘地,採取較低審查密度,惟判斷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 情事,法院仍得予撤銷或變更。
⑵機關代表兼任之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參與表決,是否「獨立」?「不可替 代」?顯非無疑:
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 條:「本會委員除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主管 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 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



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前項委 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 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13條:「委 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既可指派代表出席 ,審查本身「不可替代性」已難以服人,且受指派之代 表是否能「獨立」審查;或必須貫徹機關意志,亦非無 疑。是否應就其判斷,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實有討論空間 。以本案為例,98年11月12日第265次延續會議支持本 案開發的9票中,有7票係指派「代表」代為表決,而非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親自參與表決(原證79),而反 對本案開發之5票及有條件支持的2票,則均係委員親自 參與表決(原證79)。亦即親自投票的委員中,反對者 (5票)反較支持者更多(2票支持、2票有條件支持) (原證79)。另先行離席,未計入表決之委員,留下書 面意見清楚表明:「因個人課程需要,須先離席,本人 對本案表示反對通過,原因有:一、區位適宜性說服性 不足。二、報告書內容粗略且多種資料前後不符,難以 審議。」(原證70第32頁)此外無表決權基於關心國土 利用合理性學術良知,自行申請列席參與98年11月5日 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5次會議之學者專家政大地政系徐 世榮教授、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廖本全副教授 及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杜文苓副教授之發言內容(原 證5第23-25頁)及書面意見(原證5第36-40頁、第43頁 ),均具體說明反對本案開發之理由。甚至聯名投書報 刊,詳敘反對開發理由(原證80),可知系爭開發計畫 有高度爭議。
⑶持反對意見委員,均依法定審查要件,詳敘反對理由: 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原證70第1 頁委員九意見二、第9 、10頁委員八意見四、第20頁委員九意見二)變更用地 未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同意(原 證70第8 、9 頁委員八意見二、第30頁委員八意見)。 欠缺土地使用同意書(原證70第10頁委員八意見五)。 國土利用不適當、不合理(原證70第1 頁委員九意見二 、第6 頁委員三意見三、第8 頁委員八意見一、第22頁 委員四意見二、第32頁委員四意見一)。對水源供應、 鄰近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等能否配合有所質疑(



原證70第5 、6 頁委員三意見二(供水)、第9 頁委員 八意見三(排水)、四(供水)、第14頁委員四意見三 (供水、電力)、六(交通)、七(排水)、第15頁委 員八意見二(供水)、第24頁委員九意見(排水)、第 26頁委員四意見(供水)。居民權益包含程序參與權、 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等未受到保障(原證70第5頁 委員三意見一(序參與權)、第6 頁委員三意見三(產 權)第6 頁委員十意見一( 程序參與權、工作權、財產 權) 、第9 頁委員八意見四(工作權)、第13頁委員五 意見三(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第14頁委員四意 見七沿海漁業及漁民生計(工作權)、第15頁委員五意 見二(程序參與權)、第20頁委員九意見二農漁牧產業 遭嚴重排擠(工作權)、第26頁委員四意見(原用水人 權益衝擊受告知權)、第33頁委員八意見一(居住權) 。開發單位提供資料不完整、不一致,欠缺做出判斷所 需之充分資訊(原證70第6 頁委員三意見三、四、第9 頁委員八意見三、第12、13頁委員五意見二、第15頁委 員八意見一、第21頁委員八意見二、第21頁委員三意見 、第23頁委員三意見、第24頁委員九意見、第31頁委員 三意見、第32頁委員四意見二)。綜上,98年11月12日 第265 次審查會延續會議各委員發言內容,持反對意見 委員,其反對理由多與開發許可審查要件(農業發展條 例第10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 )密切相關(原證70 );而持贊成意見委員,贊成理由究竟為何?與法定審 查要件有何關聯?綜觀會議紀錄內容,令人深感困惑( 原證70)。
⒊將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 ⑴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完整,係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前 提要件: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 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可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乃主管機關同意 變更之前提要件,如不符該項要件,縱係主管機關,亦 不得違法同意變更。
⑵本案開發引入光電、半導體等高污染產業,污染農地影 響農業生產環境:
審計部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 濟部所轄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暨國科會所轄科學工業 園區內,計有園區土地面積約217 公頃,因土壤或地下 水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二氯乙烷、苯、氯仿、三氯乙



烯、銅、鉻、鋅、鎳及鎘等污染物,濃度超過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經環保機關公告為污染場址,土壤 及地下水遭受污染嚴重。以上,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委員 會所轄部分園區內土地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遭環保機關 公告為污染控制(整治)場址,且續有新增疑似之污染 場址,允宜督促積極妥謀善策,以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情況惡化,危害環境生態與國民健康。」(原證10 2第 甲-46 頁)可知國科會所轄科學園區,確有污染情形存 在。彰化縣稻米、花卉、葡萄、雞隻、牛乳產量均為全 台第1 ,蔬菜、牡蠣產量全台第2 (原證16),原屬優 良之農業生產環境。由營建署區域計畫資料查詢系統「 中部區域優良農田敏感地」查詢結果可知彰化、雲林兩 縣區內優良農田甚多(原證81)。系爭開發計畫許可同 意光電、半導體等高污染產業(原證4 第35、36頁、原 證22、原證23)進駐優質農業區,將造成鄰近區域土地 遭受污染,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由原告將開發單 位環境影響說明書預估之空氣污染範圍與雲彰地區優良 農田分布範圍相互比對製作之套繪圖(原證81),系爭 開發計畫將造成大量優良農田有遭受污染之虞。 ⑶系爭開發計畫調撥農業用水、限制使用水井,影響農業 生產環境:
系爭開發計畫中期用水量預計由彰化農田水利會調配約 6.65萬噸/ 日(7.13-0.48 =6.65萬噸/ 日,原證31) ,顯將排擠農業用水。又系爭開發許可載明:「有關本 區域地層下陷議題,除基地內禁止抽地下水外,鄰近區 域抽水井亦應納入有效管制地下水井抽水管理,以確保 基地安全。」(原證2 第2 頁)亦將影響農業用水。本 案為勉強於地層下陷區(原證20)開發高耗水產案,不 僅需大量調配農業用水(原證31),並需限制鄰近區域 使用地下水井(原證2 ),將使鄰近地區農地缺乏灌溉 水源,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⑷本案審查過程多名審查委員曾就農業生產環境遭受影響 表示意見。諸如:
委員九:「從農業政策而言,不論是大面積或小面積之 台糖土地釋出,皆對當地之農林漁牧業之發展有影響。 」(原證70第1 頁)、「中科四期之開發業使用600 多 公頃之農地,而未來因中科四期之開發,我擔心鄰近周 遭約1000多公頃之農地,將遭受排擠效應,而使中部一 級產業(農漁牧),遭受嚴重排擠。」(原證70第20頁 )。委員八:「攔河堰的水都給你們使用,加上農業要



休耕時候怎麼辦,難道要農民去抽地下水。」(原證70 第9 、10頁)。
⑸國土規劃專業學者政大地政系徐世榮教授與台北大學不 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廖本全副教授就設於農業區之妥適 性亦曾提出質疑: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曾參與98年11月5 日區域計劃委 員會第265 次會議,於會議中指出:「……中科四期應 進行下列三項重要評估:1.農地變更使用影響評估:依 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地變更不應影響週遭農業 生產環境,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有30.6% ,並且還在下 降中;彰化縣二林地區是重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其區位 良好、土質肥沃,是相當優質的農業生產地區;中科四 期的興建將變更大面積農地,政府應委託公正客觀的第 三者對本案進行變更使用影響評估。」(原證5 第23、 2 4 、43頁)。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廖本全 副教授亦出席同次會議指出:「……為何將科學工業園 區放在地層下陷區、重要農業生產區、水資源供給吃緊 區域。」(原證5 第24、38-40 頁)。
4、系爭開發計畫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是否先徵 得農業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
⑴農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先」徵得農委會同意,農業 發展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 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被 告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93 次會議亦決議,農業用地變更 使用須先取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區域計畫委員會才 能做成決議(原證13)。系爭開發計畫農地變更面積超 過10公頃,應先徵得農業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之同意。 按區域計畫法第5 條各種使用地之編定種類僅有「農牧 用地」,而無「農業用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 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 點:「申請農業用地變更 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 般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二)依區域計畫法 編定為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林業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用地別者。」 可知該要點其他條款所稱「農業用地」與「農牧用地」 相同。同要點第16點第2 款:「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範圍內農業用地之申請變更案件,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 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 管機關審查同意。」反面解釋,特定農業區範圍內農業



(牧)用地變更面積高達20.9327 公頃,超過10公頃( 原證84第2-12頁),應徵詢農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⑵農委會於系爭開發計畫審查終結前,從未以機關之名義 正式同意變更本案農地為非農用:
農委會曾明白回函「拒絕」做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 農委會98年6 月18日函載明:「非要求農業主管機關先 給予同意或不同意兩者擇一之答案。」(被證4 第1頁 )可知該機關不願明白做成同意與否之回應,發函當時 顯未表明同意變更。農委會於未知悉縣農業局審查意見 內容時,預先表示尊重其審查意見,不應解釋為「同意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第3 點第1 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國科 會」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即農委會同意,是系爭開發計畫 由「開發單位」即參加人向農委會函詢意見(被證4 ) ,顯與該要點所定程序不符。又農委會98年6 月18日函 文雖告知開發單位:「本案本會尊重縣(市)農業主管 機關之審查意見。」(被證4第2頁)惟彰化縣政府農業 局審查意見既係同年8月10日始作成(被證5),農委會 發函當時尚不知該局審查意見內容,自不得將被證4函 文解為農委會同意變更農地使用。農委會於本件審查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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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則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